煞到「豆花妹」!桃園男到店盯哨狂示愛 她嚇到聲請保護令…
煞到「豆花妹」!桃園男到店盯哨狂示愛,她嚇到聲請保護令…。(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一名廖姓男子因欣儀豆花店女店員小美(化名),自2021年10月起,不斷向對方示愛,邀約「要不要跟我出去走一走」或以跟蹤、打電話等方式騷擾,小美不堪其擾,決定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小美確有繼續受廖男爲跟蹤騷擾行爲之危險,爲保障小美權益,故應核發保護令爲適當,並定有效期間爲1年。
據判決書指出,廖男自2021年12月起爲豆花店常客,因欣儀女店員小美(化名),於去年10月17日起,藉故向其表示愛慕並詢問聯絡方式遭到拒絕。但廖男仍不死心,於翌日前往豆花店詢問小美:「要不要跟我出去走一走」,依然被拒絕;廖男又於19日撥打店內電話找小美。
同年月20日早上10時許,廖男再度至豆花店前徘徊,雖經店長報警請其離開,但廖男仍坐於自小客車號內守候,直到晚上8時30分許,廖男走進店內呼叫小美;21日廖男又再度至店內尋找小美,並頻頻囔囔着「我愛你」;23日晚間又於店前盯哨守候,不肯離去,使小美心生畏怖,決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官經查,小美主張廖男有跟蹤騷擾之行爲,有調查筆錄、案件照片等件附卷爲憑,復爲廖男於警詢中所自陳不諱;又廖男於去年10月21日收受書面告誡後,仍持續以盯梢、守候等方式接近小美之工作場所,可見其至同年月28日止仍對小美持續爲跟蹤騷擾行爲之情事,且行爲違反小美意願,並使其心生畏怖,且已影響其日常生活。因此小美聲請保護令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法官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被害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被害人之工作場所(地址詳附件)。
三、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對被害人進行干擾。
四、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爲其他追求行爲。
五、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被害人之工作場所(地址詳附件)。
六、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爲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