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見女學生獨自行走 假意碰撞伸手襲臀

新竹1名許姓男子,去年6月底下午15時許,見一名女學生獨自走在巷弄內,竟從女學生身邊經過後出手對她襲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1名許姓男子,去年6月底下午15時許,見一名女學生獨自走在巷弄內,竟從女學生身邊經過後出手對她襲臀,事後許男辯稱是不小心碰到側身,但被法官打臉,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姓男子與A女素不相識,其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下午3時39分許,行經新竹市巷弄內,見A女在該處獨自行走,竟意圖性騷擾,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A女未防備且不及抗拒之際,自A女前方朝A女左側通行,並以其左手捏A女臀部,而以此方式對A女爲性騷擾得逞,嗣經A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偵訊時許男坦承有於A女肢體接觸,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犯行,並辯稱:我是不小心撞到A女的側邊,我並沒有去捏A女的臀部云云。

法院勘驗現場周遭之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告與告訴人擦身而過後,告訴人旋即回頭朝被告處凝視查看,苟告訴人與被告僅系因道路狹窄而生之肢體碰撞,告訴人豈會大動作回頭朝被告處查看。

法官認爲,被告與告訴人擦身而過瞬間之監視器翻拍畫面放大截圖,被告之左側身體並未與告訴人之左側身體有所碰撞,僅見被告之左手下放靠近告訴人左側臀部位置,顯見被告上開所辯實與卷存客觀證據不符。

法官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與告訴人素不相識,見告訴人獨自一人在道路上行走,即乘其不及抗拒而爲上述性騷擾行爲,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