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案遭判8年8月 永豐金前董座何壽川:上訴到底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資料照)

臺灣高等法院27日針對三寶案宣判,撤銷一審案決,改依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8月,委任律師餘明賢表示,何壽川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對此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何壽川強調,爲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委任律師餘明賢表示,高院判決已經肯認何壽川先生並未收受所謂「不當利益」,亦未將永豐金租賃貸款予三寶之資金,以及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之投資據爲己有,沒有掏空公司的事實。

另外,高院判決也認定,永豐金租賃系以放款收受利息之方式承作三寶之貸款,且永豐金租賃承作之利率遠高於銀行,並有要求一定程度之擔保品,因此獲利逾新臺幣20億元。然而竟又認爲貸得資金去投資1788大樓所創造收益之3.56%,應該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顯然前後矛盾,也與租賃實務及一般認知相去甚遠。

餘明賢律師表示,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針對1788大樓案之投資,是以當時市價之6折向破產之美林證券購買釋出的股權,是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且經過各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程序,何壽川先生並未參與,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響各公司之決策。況且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數收回本金,並獲配各389萬美金之投資收益,沒有任何損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觀的事證,認定何壽川先生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之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1788大樓股權之資金缺口,實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