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做18小時沒薪水 夫沒給家用還偷腥!醬油廠媳婦不忍了

婦人不滿爲夫家每天工作18小時,做牛做馬還沒薪水可領,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Shutterstock)

彰化一名婦人(A女)在70年1月與B男結婚,丈夫婚後不僅她要求負擔家務、照顧子女及侍奉公婆,更要求在公公經營的食品公司,負擔醬油廠的生產、製造及行政工作等,內容包括醬油產品的浸豆、選豆、過濾、調煮、裝填及員工餐製作等各項事宜。

A女每天必須從清晨4、5點就起牀,開始處理家務及醬油廠工作,直至深夜10、11點才能休息,但卻沒有薪水可以領,形同「免費勞力」被剝削,而且丈夫僅偶爾給些買菜錢及家庭生活費用,還要求以此支應家中經濟開銷,但丈夫給的金額及時間都不穩定,甚至還曾拒絕付兒子的學校註冊費。

A女一方面爲夫家公司無償付出勞務,另方面卻始終難獲得經濟生活的安全及保障,雖然數度嘗試與丈夫溝通,卻都沒有實質迴應,生活條件也未見有何改善。

A女難過地表示,爲了維護家庭完整,極力忍讓了10多年後,最終因爲身體難以承受長期遭夫家勞力剝削,不得已纔會在87年6月,帶着一對兒女離開夫家,到臺中找工作賺錢,獨自扶養小孩到成年。

A女不滿的表示,自從87年6間分居迄今,雙方几乎沒有聯絡,丈夫疑因躲避債務,時常行蹤不明,電話號碼也不斷更換,到現在也不知他的實際下落何在。之前,兒子還曾親眼目睹,他在一名女子住處,只穿內衣褲同牀共枕,顯見丈夫早已無意維繫婚姻關係,因此向法院聲請判決准予離婚。

法官審理時,一對兒女兒出庭作證,法官問:「你們怎麼知道有婚外情,你們不是都沒有聯絡?」兒子回:「是我親眼所見,是我回去看爺爺奶奶的路程,大概90年到91年間,有一次我要去看爺爺奶奶,因爲我到的時間很晚,就請爸爸來接,爸爸車上有一位成年女性同行,爸爸說時間太晚,就把我帶到一個地方住,我半夜起來的時候,看到爸爸跟那位女性,只穿貼身衣物躺在一張牀上。」

法官審酌,雙方婚後感情不睦,且A女受到夫家經濟剝削的委屈,B男知情卻不理會,且時常不給予家庭生活費,後來又有債主追討上門,A女不得已才攜子女離家,自87年分居迄今,除了初期B男偶有一年不到一次的聯繫之外,已經多年未曾聯繫、互動。

法官認,雙方婚姻已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B男。日前依法判決,A女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