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傳簡訊「我還有月經」露餡 結婚45年正宮火冒三丈找徵信社尾隨
▲法官認爲2人對話太過親密,已侵害配偶權,判賠14萬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人妻「柔柔」被結婚45年的人夫「阿志」僱協助販售農產品,柔柔傳訊「我還有月經、我永遠愛你」的對話,還傳女性下體影像供阿志觀賞,正宮氣得找徵信社跟蹤,阿志驚覺有異,趕緊發訊息給柔柔「這幾天都要很小心」,正宮氣得向2人提告民事求償50萬元,彰化地院認定侵權行爲侵害配偶權,判賠14萬元。
判決書指出,阿志因爲經常與柔柔見面一起開車出門販售農產品,阿志手機內有柔柔傳的簡訊內容,跟女性不雅下體影像檔供阿志觀賞,被正宮發現後,阿志驚覺不妙,傳簡訊給柔柔,提醒要小心傳送簡訊之內容不要太露骨,如果妻子及女兒詢問,不要承認有男女關係。
阿志向法官辯稱,我是做農業展覽,以每日500元請柔柔幫忙顧攤,並未發生性行爲,互傳訊息之行爲僅爲開玩笑,傳之女性下體影像檔,我沒有理她,也沒有迴應,她更不會寫出那麼優雅之文字。
柔柔向法官辯稱, 阿志從事展覽擺攤推展產品,時常一天之中有二處須外地擺攤,但他妻子不願幫忙,我才幫忙擺攤接送,兩人因爲個性較爲爽朗,且愛開玩笑,因此言談間百無禁忌,訊息纔會讓他妻子產生誤會,醋勁大生。
但法官審理時發現,兩人簡訊「又聽到你跟你老婆做愛我真的好想」、「可是我月經剩一點還沒完全乾淨」、「記得要帶洗髮精和藥皂」,2人間月經等極爲私密對話,已逾越社會能容忍配偶與其他異性間交往關係。而從正宮提的對話證據,僅能證明2人間有親密對話,無從證明有發生性行爲。
法官審酌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及原告所受損害及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二人因共同侵權行爲連帶賠償其精神上所受之損害,以140,000元爲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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