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教師具生教與管教能力

觀察近日國中學生割頸案,再回推某高中教官因舉報學生販毒被懲處案,若又加上近年來頻傳的學生毆打老師等現象時,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的偏差事件似已外溢成社會治安問題。

未成年學生會在學校這樣的環境裡做出持刀割頸、販毒、毆打老師等行爲,勢必是因在其心理狀態下已突破他的恥感道德與法律規範界線,絕非短期原因造成,必然有其長期且深沉因素。政府若再不正視學生的管教議題、不採取正確管教策略,那麼學校不僅可能成爲未來犯罪者的溫牀,更可能成爲學生犯罪副文化的大染缸。

就國家總體犯罪預防策略來說,學校居於少年犯罪預防的核心角色,它往前銜接家庭以補充或矯正家庭教育不足或需調整處、往後則連接社會承擔培育國家優質公民的角色。當代社會的教師具備對學生實施生活教育與規訓管教的基本能力,恐怕要大於或平齊於學科教育能力。因此,讓教師具備生活教育與管教規訓能力,將是日後師資培育課程所當務之急。

但令人遺憾的是,當政府尚未訂定相關教育學程,足以讓教師具備生活教育與規訓管教能力之時,卻於一○九年分別制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資遣辦法)」,及將教師納入校園霸凌評價對象等措施,一旦受到極少部分家長、民意代表或民間教育團體施壓,便亂了教育專業方寸,或以行政命令、或以行政指導方式針對學生間或師生間的個案衝突事件介入干涉;最令人瞠目結舌的竟是,近年來教育部引進法律人員、採取法律思想去制定處理校園生生與師生衝突的規範與指導原則,造成法律人去指導教育人應該如何辦好生活教育的奇異現象。試想:缺乏教育底蘊與人文精神的教育政策,怎會爲教育人員所接受?怎會見容於教育環境?又怎會得到良好的學生管教效果?

筆者協助校園處理生生與師生衝突實務十餘年,看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內涵變化,其實這部法令內容沒什麼改變,改變的是主導解釋這部管教辦法者的專業素養、迴應論述能力、以及面對承擔的勇氣若有不足時,只能將教師的管教權限縮再限縮,甚至制定出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任何一人的不適任教師調查制度,將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明定的「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棄如敝屣。一旦教師得不到來自社會的尊重、也不獲教育主管機關支持,更制訂與疑似不適任教師切割的調查處理機制時,校園教師全面退出管教作爲、放逐學生任性發展的現象便不意外。

目前教育部正在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資遣辦法等法規,更超前部署地在上述法規尚未修正通過前,便大張旗鼓訓練所謂「調查人才」。筆者建議教育部先把修法進度暫緩,到各縣市跟第一線教育實務現場的老師們好好談談,纔是上策。當自家廚房都着火了,難道還要繼續堅持考慮自家門面該如何裝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