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費計入計價器,車速低於12公里/小時啓動時距並計,哈市巡遊出租汽車計價新規明年1月1日起實施
黑龍江網訊(記者 石巖鬆)日前,哈爾濱市交通運輸局、哈爾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了《哈爾濱市巡遊出租汽車計價規則》(哈交聯發〔2024〕6號)。記者從哈市交通部門瞭解到,該新規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關於空駛費、停車等時、燃油附加費等,都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基本租金(運價):基價里程及價格爲3公里8元,單位運價爲車公里1.90元。超過基價里程按0.5公里計費,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計費。
二、空駛費:單程載客里程超過12公里(不含12公里),按單位運價加收50%空駛費。往返載客乘客應當提前告知,不收空駛費。
三、夜間計費:22時30分至次日6時,單程租車超過基價里程,超過部分按單位運價加收20%空駛費。
四、計時(等候)收費:當時速低於12公里(不含12公里)時,運距與低速運行計時並計收費,首個5分鐘不計費。首個5分鐘後,每2.5分鐘按0.5公里計費,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計費。
五、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純電動汽車不收取)。
六、出租汽車租金以元爲單位,不足0.5元不計費,超過0.5元進爲1元。結算時,除路、橋(隧道)通行費由乘客單獨支付外,費用均計入計價器一併收取。
七、乘客租車途中,車輛需通過政府批准收費的路、橋(隧道)時,過路、橋(隧道)費由乘客承擔。
八、預約租車不收手續費,提供網絡預約或電話叫車服務的應當執行巡遊出租汽車運價。
本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間將根據實際運行需要進一步調整完善。《關於調整出租汽車基價里程及價格減輕經營負擔的通知》(哈價聯發〔2000〕12號)、《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出租汽車計價規則>的通知》(哈價聯發〔2000〕13號)、《哈爾濱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施燃油附加與燃油價格聯動方案》(哈價聯發〔2010〕9號)、《關於實施出租汽車低速等時計價規則的通知》(哈交聯〔2013〕2號)同時廢止。
據悉,調整的主要措施一是將原有的計價相關規範性文件整合爲一個文件,由發改部門與交通部門聯合簽發。二是進一步優化低速等時規則,當時速低於12公里(不含12公里)時啓動時距並計的計價方式,合理分攤乘車成本,提高駕駛員營運收入;三是將燃油附加費併入計價器顯示租乘金額,不再額外單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