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配套 廢除父母懲戒權妥適嗎

日前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提出之民法修正案,擬刪除父母對子女之懲戒權。鄙見以爲,似宜暫從緩議,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晚近教育當局政令過於保護學生,致使學校教師多已對頑劣學生,不願且不敢多管,以免招來教育當局責罰。晚近少年倫理思想淡薄,學校既已放棄教導責任,而近年家庭問題頗爲嚴重,小孩殺父母或祖父母者,時有所聞;如法令驅使家庭(父母)不敢負擔第一線管教責任,將來少年刑事犯必然大增,社會必然更加混亂,深恐使我輩愧對後世子孫。

其次,我國自昔以倫常爲本,父母管教子女乃屬天職,即使英國自昔亦有「愛之適足以害之」,或「省了杖子,溺害子女」之諺語,可見中外管教小孩基本態度,原無二致。今日教育學與心理學者認爲懲戒不利於子女之身心發展,本人亦認同此說,但認爲必須衡量社會與國情,在客觀條件具備後方宜改制。目前許多父母管教子女尚不脫傳統觀念,如依上開民法修正案,求其如先進國家觀念那麼開放,宛如人人都是留洋多年學生那樣,未免違反大多數人的法律感情。如此跳級躐等,追隨西方社會腳步,不切實際,且無此必要。

何況小孩本性頑劣者事所常有,加上社會日趨多元,致問題孩童有與日俱增之勢。彼等並非均可口頭告誡,即可收矯正之效。婉轉勸告,年小者可能聽不懂,青春期則可能不理你;如父母只能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一律不能懲戒,則可能釀成問題少年,而父母此時在法律上卻不能免於疏誤之責。因此在配套措施及一段醞釀時期前,目前似無過於標新立異之必要。

養子不教父母之過,依修正案,將來不聽管教之小孩闖禍,依法還要父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刑責,對爲人父母者,豈能謂平?如此修法,更令下一代人視結婚生子女爲畏途,與國家鼓勵生子、補救少子化之政策背道而馳。何況刪除懲戒權,必然使頑劣小孩更有恃無恐,極可能被父母責罵或打幾下,受人教唆就提告父母,對簿公堂,人倫崩壞;或質問父母法律根據,徒增父母困擾或怨嘆,家庭不安。

因此在美國,仍有人主張父母對子女宜「適度體罰」,完全廢除懲戒權乃矯枉過正。本案似以維持現行規定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