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了離職證明,差點“丟失”12年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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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督幫助覈定退休待遇(副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王偉 通訊員 盧志堅 毛寬橋

“我已經到人社局辦理好了退休手續,經重新認定後,我的退休金每月漲了2000多元,補發的錢也到位了!”日前,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接到了民事訴訟監督申請人孫師傅的來電。

此前,爲了讓人社部門覈定自己1981年至1993年之間的12年工齡,孫師傅經歷了多年的信訪、訴訟維權之路,終於在檢察監督的參與下,與行政機關和原工作單位達成了一攬子和解方案。

12年工齡憑空“消失”

2022年,已滿60歲的孫師傅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發現,自己以後每月的退休金居然只有不到1000元。

孫師傅至人社部門查詢,發現人社部門未將其在事業單位工作的12年計入工齡。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問題出在孫師傅人事檔案中缺失的一份離職證明上。

孫師傅1981年10月通過招工進入蘇州某研究所工作,後於1993年9月“下海”創業,人事檔案繼續留在該研究所。2000年,該研究所改製爲民營企業,更名爲某科技公司,孫師傅的人事檔案又移交給某科技公司。直至2008年,孫師傅爲了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保,纔想起去某科技公司將人事檔案取回。

據人社部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政策,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在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可以被視爲已經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養老保險金。但由於孫師傅檔案中材料不全,不能證明其在原單位的工齡時長,導致其視同繳費年限無法認定,所以嚴重影響了其退休待遇。

工齡認定遇難題引發糾紛

孫師傅多次至人社部門要求重新覈定並恢復他“丟失”的12年工齡。但在沒有離職證明的情況下,人社部門也只能按照政策,以孫師傅離職之後靈活就業社保繳費年限,爲其辦理退休手續。

孫師傅認爲是原工作單位沒有將離職材料歸檔,於是找到某科技公司,要求提供缺失的離職證明,被拒絕。

屢次碰壁後,孫師傅於2022年8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提交改制前的遺留檔案材料。一審法院駁回了孫師傅的起訴。孫師傅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樣以企業改制產生的爭議不屬於訴訟範圍爲由,駁回上訴。

2023年12月,孫師傅決定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訴訟監督,同時就人社部門的退休審批行爲先後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能動履職準確覈定退休待遇

吳中區檢察院審查後發現,該案所涉及的人事檔案糾紛,既不是因改制行爲引發,也並非與改制結果密不可分。生效裁判以本案爲企業改制過程中發生的糾紛,認定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系適用法律錯誤。然而,由於孫師傅不能舉證證明該公司隱匿其檔案材料,即使啓動訴訟監督,可能還是“程序空轉”。

“根據孫師傅離職時的人事檔案管理規定,原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負責對離職材料立卷歸檔,因此不能把舉證不能的所有責任都歸於勞動者。考慮到當時的時代背景,在缺少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應適當降低證據標準,採取間接證據認定其工齡。”承辦檢察官介紹道。

該案聯合調查專班指導某科技公司,通過1993年10月份孫師傅的公積金繳存封存表,推算出孫師傅的離職時間。吳中區檢察院又聯繫到時任某研究所所長等多名知情人員,調查覈實孫師傅離職的情況。

最終,該院確定了孫師傅1981年10月至1993年9月的12年工齡,相關認定結果得到了多方單位的認同。日前,孫師傅與人社部門、原單位達成息訴罷訪協議,並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撤回訴訟監督申請。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