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臺首例 屏縣通過納管沙灘車
屏東縣將實施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但墾丁國家公園內仍公告禁止玩沙灘車。(墾管處提供/羅琦文屏東傳真)
墾丁國家公園境內近年來興起違法沙灘車活動,屏東縣政府爲強化管理,特別訂定「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經屏東縣議會三讀通過,待中央覈定備查後即可公佈實施。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則強調,依據國家公園法規定,墾丁國家公園內仍禁止沙灘車活動。
屏縣府交通旅遊處表示,近年來恆春、滿州一帶沙灘車活動吸引大量遊客,風險也相對增大,還發生數起沙灘車翻車事件造成傷亡,根據行政院指示,沙灘車活動應朝「導禁兼施」方向輔導,併兼顧「生態與安全」原則執行,因此參照交通部函頒「沙灘車管理指引」,訂定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對業者及遊客等行爲納入相關管理措施,以保障遊客安全,這也是創全國首例,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納管並研訂罰則,彰顯政府法制化治理決心。
交旅處指出,自治條例規範沙灘車使用範圍,及輔導業者應建立標準化管理,並要求建立對事故應變機制,及對不遵守規定的業者及遊客落實管理,業者若有違規之處,可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嚴重者可勒令停業,遊客未滿18歲不可單獨從事沙灘車活動,騎乘於規定範圍外、未着安全裝備等,可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
交旅處長黃國維表示,爲讓業者有所依循,將與滿州鄉公所合作,成立沙灘車示範場域,最快2025年可以開始運作。同時呼籲有心永續經營的業者,提報計劃送縣府審查。
縣府雖已發佈實施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但墾丁國家公園內仍公告禁止從事相關行爲,違反規定遊客每次每人罰款3000元。
墾管處表示,國家公園區內明文禁止包括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遊憩活動,基於沙灘車在原野地區行駛常造成揚塵,有害空氣品質,產生的噪音影響安寧及生物干擾,且破壞地被植物,水土沖刷後又影響珊瑚,因此仍公告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