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未履約 公平會罰 2千萬
圖/本報資料照片
公平交易法第39-1條罰則
公平會開鍘,重罰全聯2,000萬元!市場高度矚目的全聯併購大潤發案,因未履行公平會要求的「禁止最惠客戶政策」,違反結合承諾,公平會委員會17日決議重罰,後續若全聯仍未履行結合承諾,最重可處以禁止結合、處分股權等其他必要處分。
公平會是以全聯未履行對結合所附加負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而處2,000萬元罰鍰。這是公平會歷來第二度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開罰,前一次是今年初,對兩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各罰5,000萬元。
公平會表示,「禁止最惠客戶政策」是指全聯不得以其他通路的商品定價,爲雙方議價基礎,全聯當初也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及議價單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是公平會同意不禁止全聯與大潤發結合的關鍵。
2022年7月間,公平會以七大負擔、有條件通過全聯與大潤發結合案。
公平會說明,全聯若執行最惠客戶政策,表面上降價銷售有利消費者,實質則在保障自身商品毛利率的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通路市場競爭和消費者選擇。
本次事件是公平會發現,全聯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爲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並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的商品定價,作爲雙方議價基礎,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
公平會據以判定,全聯未履行申報與大潤發結合時的承諾,包括違反約定第一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的承諾」(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及第六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次日起,不得采最惠客戶政策」。
公平會強調,將持續追蹤業者於合併決定書所附相關負擔(承諾)的履行情形,業者如果未履行,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除了罰鍰,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處分。
至於被處分者若違反公平會所爲處分,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但前項所處停止營業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