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三黑龍繞桌 偷渡臺獨

(圖/本報系資料照)

民衆黨日前拋出將陸配徐春鶯列入不分區提名議題引發議論,陸委會終於在昨日發佈消息強力反擊,顯然連日以來必是翻遍法律與相關公文「有備而來」。

觀其提出的澄清重點:一、戶籍與國籍乃不同概念;二、兩岸條例系特別法,條例未規定之事項,仍應適用我國其他法令;三、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陸委會更聲稱,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系屬客觀事實……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準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

上述陸委會辯解內容,一言以蔽之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外國籍,因此陸配當立委適用《國籍法》,至於當事人實務上有無辦法完成放棄國籍的問題,概與我無關!

此次民進黨政府對於陸配任立委適宜性問題,又一次暴露其「雙重標準式」恣意解釋法律的野蠻本質。有關邱太三與陸委會的說法,完全被同樣是民進黨執政的2004年陸委會主委,現爲外交部長的吳釗燮嚴重打臉。

當年司法院爲處理釋字第618號(主旨爲: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憲)時,即曾發文詢問陸委會的意見,陸委會當時說明幾乎全駁斥當下邱太三說法,列舉如下:

一、兩岸條例之「臺灣地區人民」,與國籍法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入出國移民法所定「國民」性質有間,且兩岸條例爲特別規定,宜優先適用。

二、兩岸條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授權,爲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之特別規定。……是爲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特別規定,宜優先適用。

三、按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是否具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國籍法僅爲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喪失、回覆與撤銷之規範,並未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事項。

四、次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民」係指……顯見立法者已體認兩岸分治現狀與兩岸人民差異性,將「大陸地區人民」排除在我國一般法體系適用範圍外,而由兩岸條例特別規範。

上開經時任民進黨籍陸委會主委吳釗燮批准後函覆司法院的說明,明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國籍法而應優先適用兩岸條例,何以如今陸委會又全盤推翻,陸配更因此忍受多種較外配爲低的法律待遇至今。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此舉形同自失其機關設立的法源依據。(作者爲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