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評員警石明瑾兼職遭降級罰20萬 律師上訴批「不合時宜」
足球員警石明謹針對懲戒法院降級改敘的判決提出上訴。
石明謹律師陳孟秀批評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合時宜。
長期耕耘足球活動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員警石明謹,多年來常利用公餘時間擔任足球賽事球評及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去年卻遭懲戒法院以「違法兼職」爲由,判決降級改敘及罰款。石明謹委由小燈泡母親、現任立委王婉諭律師陳孟秀上訴,今天二審開庭前,石、陳兩人召開記者會,批評立法已28年的《公務人員服務法》不合時宜,扼殺公務員發展其他領域興趣的權利,對此將考慮提出釋憲。
石明謹推廣足球運動30年,經常出現在螢光幕前,對一般民衆而言,足球專業形象恐怕比警職還深植人心,不料卻遭服務機關移付司法院懲戒法院,去年7月懲戒法院認定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在外兼職,判決降級改敘及並罰款20萬元,石不服提出上訴。
石明瑾委任律師陳孟秀指出,《公務人員服務法》是民國28年訂立的法律,立法目的是禁止公務員從事妨礙本業的兼職行爲,以當今社會型態早已不合時宜。石明瑾從警近八年內期曾有多達343次的嘉獎,五次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也都領有車馬費,證明從事足球相關活動並沒有影響從警的表現,若違法兼職,足球協會也不會發給他車馬費,因此法律規定和一審判決明顯缺乏明確性和違反比例原則。
石明瑾則表示,先前臺北市警局和警政署,都曾公開表示自己擔任球評等相關行爲,並沒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直到2019年萬華分局和交通大隊突然將他移付懲戒,他不懂法律爲何要禁止公務員有業外的收入,那這樣出租房屋、買賣股票或汽車,算不算業外收入?甚至銓敘部曾函示公務員當街頭藝人,從事街頭表演都不算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那爲何從事球評或擔任來賓就算?這樣會讓所有公務人員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