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犯罪預防 避員警風紀案再犯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發生令人震驚的廿一名員警遭檢察官聲請羈押事件,涉案員警固然要對其行爲負完全責任,惟現有措施真能防治貪瀆案件發生嗎?答案已經昭然若揭。
賴總統最近一直強調打詐、掃黑及肅貪,警政單位確實也交出漂亮成績單,值得肯定,但真能發揮肅貪成效?既然已有集體貪瀆案件發生,管理者也應責無旁貸。
警察執行交通勤務,對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制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但逕行舉發單開出後有無接續完成正式舉發,相信警政單位必有相關規定,但落實程度無人聞問,此種規定從嚴、執行從寬的態度,纔會發生廿一名員警遭羈押之憾事。
警察是極爲重視紀律與考覈監督責任的特殊公務員,員警值勤普遍隨身攜帶密錄器,且大多是花費公帑所購置,值勤後也未有保存或檢核機制,若督察單位有持續性之抽檢,亦能發揮一些預防效果。若僅是土法煉鋼,以人工比對逕行舉發,相信也會有一定的預防成效。
此次事件令人咋舌處,除基層員警涉案外,連正、副所長也都牽連其中,足見系制度性、系統性的風紀崩壞,在該派出所此種作法可能早已司空見慣,並形成次文化。警察機關長期以來追逐績效,雖然彰顯檢肅犯罪成效,卻忽略了優良的警察風紀纔是根本。
臺灣是科技大國,科技大廠利用科技方法管制、預防資訊外流措施,例如僅能使用公發特定手機限制拍照功能,電腦資訊除限制檔案存取外,亦管制存儲設備進出廠區,甚至連紙張都有數位標記,若未經同意連一張紙都難以通過安檢門,這正是情境犯罪預防的極致展現。
反觀警政單位,連最基本的制度性預防措施都忽視,豈能期待能以科技方法抗制犯罪。情境犯罪預防特別強調犯罪之情境因素,包括犯罪之機會、時空、條件,爲犯罪發生之要件因素。如能對犯罪情境加以管理、操縱、降低犯罪機會,即可達成預防犯罪效果。
犯罪預防技術的目的在於增加犯罪風險、增加犯罪困難、降低犯罪所得。利用情境犯罪預防之「增加犯罪困難」技術,例如對逕行舉發單予以管制、查覈,必能抑制此種礙於長官壓力、人情等因素,未接續制單舉發之弊案發生。若更能以科技方法,例如取消員警紙本手寫方式,全部改用小型電腦列印逕行舉發單,將相關資訊儲存於後臺,只要將逕行舉發系統與交通違規舉發系統互相勾稽,即能迅速知悉兩者差異,發揮預防功能。
民衆依然堅信大多數員警都是奉公守法、不畏權貴者。利用此機會痛定思痛,於文化上形塑優良風紀,強化內部監督力量,檢討不合時宜的作法,依據情境犯罪預防理論與技術,導入科技方法發揮內控效能,將危機化爲轉機,不要再光喊口號,要拿出具體的實際行動,有效預防員警風紀案件發生,避免斲傷警察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