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瓷古董發快遞 碎了 快遞公司存在重大過失 擔責60%

四川綿陽的周先生是一名業餘收藏愛好者。去年年底,他將自己的一件青花瓷古董通過快遞方式郵寄至北京古玩城進行售賣。在辦理託運服務時,他將郵寄物備註爲“餐具”,同時選擇了保價服務,保價金額2000元。收件人在驗收時,發現青花瓷已經碎裂。事發後,快遞公司僅願按照周先生保價的2000元進行賠償。多次協商未果後,周先生將快遞公司起訴至綿陽遊仙區人民法院。

■ 事發:

郵寄青花瓷古董運輸中損壞

作爲業餘收藏愛好者,周先生喜歡四處淘古董。他曾通過拍賣購得一件明萬曆青花雉雞紋大罐瓷器,購買費2.6萬餘元、物流費3700多元。2023年11月19日,周先生通過網絡下單方式辦理快遞業務,將該瓷器郵寄至北京市一家古玩城進行售賣。

周先生辦理快遞託運服務時,託寄物選擇爲“餐具”並選擇了保價服務,保價金額爲2000元,保價費10元、運費114元。周先生共支出運費加保價費合計124元。2023年12月2日,郵寄物品送至收件人當場驗收時發現郵寄瓷器已破碎,收貨人拒收。

對此,周先生和快遞公司多次協商賠償事宜,但快遞公司僅同意賠償2000元,雙方協商未果。無奈之下,周先生將快遞公司起訴至法院。

周先生稱,他以網絡下單的方式與快遞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並且以保價的方式提示和引起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重視。但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未盡到注意和防範義務,致使貨物損毀,因此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購買費和物流費共計3萬餘元。

■ 判決:

快遞公司因存在重大過失

不適用免責條款,擔責60%

記者獲悉,綿陽遊仙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周先生申請對青花雉雞紋大罐的價值進行了鑑定,鑑定費8000元。經專家鑑定,確爲明晚期明窯青花瓷,但其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缺陷,認定其價值爲3.19萬餘元。鑑定結果出來後,周先生認爲應當按照鑑定價值進行賠償,而快遞公司則堅持認爲只應當賠償保價金額。

法院審理認爲,雖然《電子運單契約條款》是格式條款,但已經採取較其他條款不一致的標紅、加粗的字體予以顯示,足以認定快遞公司就所訴限責條款履行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提示義務,並不屬於無效條款。另從保價條款的具體約定來看,其系針對貨物在運輸環節損壞或滅失的情形進行限額賠償,本質上屬限責條款,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院指出,根據周先生提交的視頻以及法院在對案涉郵寄物品現場開箱情況可以看出,快遞公司在郵寄案涉瓷器時雖採取了多層防撞泡沫塑料袋進行了包裹,但該防撞泡沫塑料袋僅僅是在罐體外進行包裹,內部並未進行填充,也未在罐體之外進行泡沫加以固定,且外包裝紙箱也較爲陳舊,該郵寄物品系易碎的陶瓷大罐, 經快遞公司工作人員確認後,周先生才下的訂單,但快遞公司在對該郵寄物品的外包裝紙箱上無“易碎”和“輕拿輕放”字樣,更未用木條進行加固處理。快遞公司在包裝上存在嚴重的過失。

法院認爲,快遞公司在包裝郵寄物時不夠細緻,在運輸過程中不夠謹慎,存在重大過失,因此不適用其主張的免責條款,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周先生未按要求如實申報郵寄物性質,且保價金額僅爲2000元,讓快遞公司對郵寄物價值作出了錯誤判斷,也存在一定過錯。近日,遊仙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快遞公司承擔60%的責任,周某承擔40%的責任,快遞公司向周先生賠償損失23965.6元(含六成鑑定費)。(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