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前副省長文國棟受賄8661萬多元 一審獲刑11年

青海省前副省長文國棟受賄8661萬多元,一審獲刑11年。(央視新聞)

大陸央視新聞報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9日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人民政府前黨組成員、副省長、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前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前書記文國棟受賄1991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8661萬多元)案,被告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文國棟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指出,2009年至2020年,被告文國棟先後利用擔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中共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書記、中共海西州委書記及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91萬餘元。

經查,文國棟喪失理想信念宗旨,對中共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敷衍了事、另搞一套,甚至「靠煤吃煤」,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搞利益交換,充當非法採煤的「保護傘」,致使祁連山南麓青海境內木裡礦區非法採煤問題整而未治、禁而不絕。

文國棟被指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無視中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並違規收受禮金;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幫助特定關係人打招呼攬工程,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非法採煤、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文國棟的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在未被宣佈採取強制措施時,向監察機關投案,如實交代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其受賄37萬餘元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