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處理中心電子官帶小米手環值勤 下場慘了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情報處理中心電子官帶小米手環值勤,遭判2大過懲戒(示意圖,達志影像)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方姓電子官前年在情報處理中心值班時,將小米手環遺留座位,值班同仁發現後通報,方遭記2大過懲罰,方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方違反國軍資通安全獎懲等規定,軍方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方的訴訟。可上訴。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電子處方姓電子官,遭軍方認定在2021年2月25日至26日至情報處理中心值班時,有「未經覈准攜帶小米手環至禁制區」之違失行爲,違反國軍資通安全獎懲等規定,處分大過2次懲罰,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方說自己因熱愛運動,購買之手錶、手環種類樣式衆多,當天在情處中心值班時,並非戴小米手環,應系配戴黑色戶外運動手錶,該手錶並無藍芽及震動等功能,自己確實有小米手環但丟失,迄今仍未尋獲,究竟是於何時、何地丟失,已不復記憶,請求撤銷軍方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方被查扣之小米手環及當時監視器畫面,認定方遺留在情處中心扣案之小米手環具藍芽傳輸功能,方身爲電子處電子官,明知情處中心爲該單位機敏禁制區,禁止攜持任何民用通信資訊器材進出,卻仍違反規定,軍方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駁回方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