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不得代理首長公職 雲縣府簡任秘書張庭魁二度代理北港鎮長

地方制度法第57條、78條、82條最近修正上路,雲林縣府8日重新指派縣府簡任秘書張庭魁回鍋代理北港鎮長。(張庭魁提供)

前北港鎮代理鎮長蕭美文是因遭解職的前鎮長蕭永義之胞姊,因地制法修正上路不合格遭撤換。(取自北港鎮公所官網)

地方制度法第57條、78條、82條最近修正上路,縣市長、鄉鎮市長、村裡長的代理人不得爲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北港鎮代理鎮長蕭美文是被解職的前鎮長蕭永義之胞姊,屬二親等,雲林縣府8日已重新指派縣府簡任秘書張庭魁第二度代理。

前北港鎮長蕭永義因涉買賣清潔隊員職缺貪瀆案,2010年10月28日先遭雲林地檢署羈押,雲林縣府指派簡任秘書張庭魁代理;蕭羈押6個月復職;2021年6月29日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10年2月,蕭再遭到停職,縣府派其胞姊蕭美文代理;2021年10月蕭永義又遭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縣府重派蕭美文繼續代理鎮長迄今。

今年5月蕭永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年2月定讞,發監執行中,代理鎮長的胞姊蕭美文頗積極任事,路旁也可見她的政策宣導看板。

不過,立法院今年5月10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78條、第82條修正案,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上級政府指派代理人員不得爲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5月25日公佈實施。

內政部5月30日發文各縣市政府要求若不符合新法規定,請重新指派合格人員,並轉知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配合辦理。

蕭美文因爲是蕭永義的二親等,不符合新法規,雲林縣府8日已重新指派張庭魁代理,這也是北港鎮本屆第4度換鎮長。

另外,褒忠鄉馬鳴村、口湖鄉頂湖村長也由公所重新指派人員代理。

北港代理鎮長張庭魁表示,未來將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配合縣府加速推動北糖文化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大北港科技產業園區、雲西文化觀光遊憩廊帶營造等重大計劃,將產業、文化藝術、觀光遊憩元素帶入北港鎮,使青年子弟有機會留在家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