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三讀 公然開槍要吃七年以上牢飯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可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爲防有人故意開槍再攜械自首,尋求刑責減免,修法將減刑修正爲得減刑。
立法院院會三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爲避免幫派及犯罪組織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傷人,製造恐慌,修正案規定,持衝鋒槍、步槍、手槍等,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公然射擊,將處刑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同時將模擬槍管制位階,提升到刑法規範,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模擬槍提升爲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列行政罰。
修法對自首條款有所修正,爲避免越來越多開槍後隨即攜槍自首,尋求減刑甚至挑釁執法的狀況,第18條修正爲若犯槍砲條例並自首報繳槍枝,從現行減輕其刑,改爲得減輕其刑,由法官審酌減刑或不減刑。
根據三讀條文,如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查禁的模擬槍,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下罰金。如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運輸相關零組件,可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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