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冤案太荒唐!女孩稱遭多人強姦,醫院檢查她仍是處女

原本是自願發生的性關係,事後女方反悔報警,男方竟被判強姦?女孩稱遭多人強姦,事後醫院檢查她仍是處女?媒體多次報道的汪康夫案,到底爲什麼被錯判?

本期《直呼內行》,多次參與強姦案件辯護的三位律師向我們講述了強姦冤案。他們指出,大部分強姦冤案都是證據不足導致的。

《直呼內行》:是什麼造成了強姦冤案?

鄭曉靜律師:我接觸的強姦案大概有10起,其中強姦冤案佔絕大部分。如果強姦案存在冤案,它主要發生在原本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男方沒有實施強姦行爲,後來女方反悔了,說被強姦了。在認定強姦的事實和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因爲女方口頭陳述,咬死男方強姦,而被定義爲強姦。

劉章律師:大部分冤案是證據採信錯誤導致的,最典型的是媒體們經常報道的江西汪康夫冤案。在三四十年前,汪康夫被認定強姦了自己的女學生,判案的證據是女學生的口供。但汪康夫一直沒有放棄,堅持向法院申訴、伸冤。後來,當年被認定爲被害人的女學生站出來承認自己被迫說了假話。這就是案件證據採信時出了問題,沒有注重法定程序取證導致的冤案。(此段爲文字補充)

曾薪燚律師:我接觸到的過兩起這種強姦冤案都是陳年冤案。其中一起是五、六個人被指控在理髮店強姦一個小女孩,但把這個女孩帶去醫院檢查,發現她的處女膜沒有破損、那麼多人對一個女孩施暴,但女孩的處女膜沒有破損,這多荒唐?另外一起案件發生在貴州花溪,一個初中女生控告七個老師先後多次對她施暴。但我們審查了當年大量的卷宗和筆錄,發現卷宗、筆錄完全造假,根本對不上,甚至包括法院最後判決認定的強姦事實,男方都沒有供述過。這種情況下,案件一眼看上去就有問題。

江蘇宿遷發生了一起“奇怪”的強姦案。女方一邊出軌,一邊和男朋友打視頻、通電話,第二天卻稱自己遭到了強姦。儘管證據不足,法院一審還是認定男方構成醉酒強姦罪,但女方的血液中未檢測出酒精成分。

曾薪燚律師:這個案件中,男方是火鍋店老闆,女方是火鍋店的服務員。事發當天,火鍋店工作人員一起聚餐。按照男方的說法,聚餐結束後,他和女方還有店裡的廚師一起回到出租屋。男方去找女方聊天,女方主動摸了男方,此時男方提出發生關係,女方表示同意。後來,男方再次提議想要進一步與女方發生關係,在獲取女方同意後,男方給一同回來的廚師發了條消息,讓廚師幫忙買避孕套。廚師通過門縫遞給男方避孕套後,男方和女方繼續發生關係。

這個醉酒強姦案有幾大疑點:

第一,在女方報警後,警方在第二天上午十點左右提取了女方的血液,經檢驗,女方血液酒精含量爲零。既然血液酒精含量爲零,那她怎麼可能是醉酒?

第二,從女方的手機聊天數據來看,在他們發生關係的那一個小時之內,女方的男朋友給她打了30到40次電話,有微信語音、微信視頻和普通電話,電話的接通時間有二十分鐘,她不向男朋友呼救,這也非常反常。

第三,我們查看了與本案相關的監控錄像。監控顯示,在聚餐時女方十幾次去接觸男方,還抱住男方的腿。在聚餐結束後他們一起前往出租屋的路上,女方還主動地去搭男方的手。

第四,兩人發生關係後,女方沒有及時報警,而是她的男朋友在第二天早上報警了。

然而一審法院認定男方構成強姦罪。法院認爲,監控錄像顯示,男方和女方有一些摟摟抱抱的情節,而且監控錄像中女方摔倒了,說明她處於醉酒狀態。法院僅依據女方的陳述,認定男方構成醉酒強姦罪。

鄭曉靜律師:醉酒強姦的定義有相當大的爭議,通常什麼狀態才認定爲醉酒強姦?要有客觀證據,比如酒精檢測顯示女方確實屬於一種嚴重的醉酒狀態。女方醉酒沒有醉到不知反抗無法反抗不能反抗這種程度,卻被認定成醉酒強姦,這就是一種冤案。雖然女方有點醉了,但是沒有醉到喪失自主意識的程度,那就說明女方能支配自己的性自主權。既然能夠自主自配,在能反抗但不反抗的情況下表明瞭什麼?是自願發生關係的,那這就不是強姦。我們接觸的兩起酒精檢測爲零的案例,但判決認定利用女方的醉酒狀態而實施的強姦行爲。一例是被判了四年半,一例是被判了三年半,這對男方和他的家屬都是不夠信服的。

在江蘇宿遷醉酒強姦案中,爲什麼女方當時當場不報警?爲什麼女方本人不報警?爲什麼在事發十多個小時後由女方的男友報警?男友報警爲什麼不直接去警察局,還跑到男方的火鍋店?從報警時間、報警人可以看出案件是存疑的。不是女方被強姦了,是她的男朋友被強姦,男朋友發現自己被戴了綠帽子後反覆要求女方“說實話”。

如何判斷強姦罪名是否成立?

曾薪燚律師:判斷強姦罪名是否成立,要回歸到發生關係前男女雙方的意願。如果事發前女方是願意的,事後反悔了,那就不能算作強姦。三大核心證據大致判定強姦罪是否成立:

第一,兩人有沒有交往的經歷背景。如果男女雙方沒怎麼聊過天,甚至兩人沒有任何的交往經歷、交往背景,在這種情況下,女方自願和男方發生關係並不現實。

第二,女方的事後處理。在事情發生後,女方有沒有及時的、主動的報警,女方有沒有向男方索要高額賠償或其他補償,女方陳述事實時有沒有弄虛作假等行爲。

第三,如果發生了暴力強姦案,那女方身體上必然會有相應的傷痕。曾經有一起強姦案,兩人發生關係後,女方指控男方強姦,稱自己身上有傷痕。但法醫鑑定傷痕是草莓印,這恰好證明了兩人是在和諧狀態下發生的關係。

爲什麼有些女性會謊稱被人強姦呢?

曾薪燚律師說,女性謊稱被奸有以下幾種可能:

第一種,女方有所圖。這會體現在兩人發生關係之前,女方向男方索要財物,直接一點的要錢,也有要投資的;

第二種,女方突然產生的心理落差。這種發生在雙方發生關係之後,男方馬上想走,也沒給女方一定的承諾、安慰,導致女方心理產生很大的落差感,與之前女方的某種期許形成反差,讓她選擇報警;

第三種,雙方發生完關係後事情敗露,爲了維護名譽女方去報案稱被強姦。曾薪燚律師的同事曾代理過這樣一起強姦案,酒店監控顯示男女牽手走進賓館,後來發生關係,這個案件從這點看很難認定成強姦。但女方是名網紅,這件事被她男朋友知道了,男朋友被戴了綠帽子很生氣,要求女方去報警。

除了以上三種情況,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劉章律師還補充了幾種女性誣告男性強姦的可能:

· 比如純粹的仙人跳和敲詐的,誘騙男性發生關係不成誣告陷害的

· 雙方發生性關係後產生矛盾,女方爲了報復男方報警稱自己被強姦

· 還有剛剛成年的女性和男性發生關係後被父母知道,怕父母責罵,謊稱被男性強迫

對於強姦案,司法者會站在女性權益的角度,對女性產生傾斜。面對強姦案如果真要給一個公民定罪,一定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性和女性的權利要得到同等的保護。如果以性別爲由,突破了《刑法》、《刑訴法》這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爲。

面對強姦案件審判中可能存在的男女不公,男性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鄭曉靜律師強調:男性最好保護自己的辦法就是潔身自愛,不要見到女的就想上牀。如果真的存在類似的行爲,就要保留好證據,比如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甚至短信記錄等等。

鄭曉靜:前段時間的一起強姦案,女方報案稱自己被強姦。但男方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了兩人是約好了酒店開房的時間、地點,也約好了金錢數額。經審查證實,女方是到了酒店後反悔,對男方不起訴。

雙方是熟人或有特殊關係的非暴力性強姦案是目前爭議最多的案件類型。這種事發後,一方說被強迫,另一方說雙方自願,司法人員很難憑藉雙方口供進行判斷。此時需要引入經驗法則幫助司法人員斷案。

曾薪燚律師:在這種情況下,司法人員根據生活經驗來評判哪方說的更可信,再配合上事中、事後的一些能成爲佐證的證據達成證據鏈。之前的江蘇宿遷案,在發生關係期間,女生問了一句:哥哥你是誰?檢查官解釋,女方這麼問能充分反映女方當時無法辨認和她發生關係的男性是誰。但在我看來,女方在之前明確的表達了給男方遞避孕套的是廚師,清楚的記得避孕套的顏色,說明她一直是很清醒的。這句話是雙方調情的一種手段。從目前的社會整體環境來看,女性權益被侵犯是更加主流的一個現象。當然,也存在一定男性權益被侵犯的情況。

劉章律師:在強姦案中保護女性和保護男性兩者並不矛盾。一方面,我們加強女性權益的保護,不放過一個壞人;另一方面,我們也要保護男性,不冤枉一個好人。不能抱着寧可錯殺一千不能放過一個的思路去處理強姦案。網上也有一些呼聲,認爲強姦罪量刑過低,甚至出現了“三年血賺,死刑不虧”低俗梗。

劉章律師: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的最低法定刑設爲三年。三年只是強姦罪量刑的起點,一般強姦罪是判處三到十年。如果有加重情節,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甚至無期乃至死刑。

強姦罪作爲一種古老高發的自然性犯罪。現在已經不是那種失節事大的封建觀念社會,面對強姦犯罪不可能直接上升到重刑的標準。而且,對強姦罪採取重刑往往會讓罪犯在過激的情況下對婦女造成更嚴重的傷害。嫌疑人很可能在犯罪的時候選擇鋌而走險,殺人滅口、毀屍滅跡,反倒會讓女性陷入更不利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