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幼兒保護 教保機構人員虐兒將被處終身或1至4年不進用

教育部將強化對幼兒的保護。(教育部提供/林志成臺北傳真)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自1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教育部表示,這次修法強化幼兒保護規定,幼兒園等教保機構人員若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事件,將面臨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進用的處分;另對於教保機構的違規事件,也大幅提高罰款。

教育部表示,修正後的兩法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時,知悉通報及啓動調查程序之時效。同時,對於教保機構人員涉及不當對待幼兒,也給予終身或1至4年不得進用的處罰。也就是,教保機構教師一旦虐兒,可能終身或有幾年時間不得在國內任何教保機構工作。

而對於教保機構做出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等,新規定也調高罰款額度。

另本次條文增定教保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爲。

教育部國教署組長王慧秋舉例,過去教保機構發生兒虐事件,體罰、性騷擾及不當管教的罰款,分別爲6至50萬元、6至30萬元、6000元至3萬元,現在則視情節輕重,輕者罰6000元到6萬元,重者責罰6萬元到60萬元,均大幅提高。

教育部指出,考量託嬰中心及幼兒園確有相互流通人員之情形,且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或出缺時有進用代理人員之實需,本次修法將101年1月1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託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3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教育部指出,爲加速擴大教保公共化量能,幼兒園辦理主體,增加公司、有限合夥、醫院或商業得辦理以招收其員工子女、孫子女爲主之幼兒園,並增列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軍警校院、公司性質之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得設立非營利幼兒園。

另公部門以無償方式爲原則,提供公有的不動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另亦增訂學校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得納入學校班級數作爲增置護理、輔導人員的員額計算,解決教保現場實務上遭遇的問題。

幼兒園老師、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幼教委員會主委楊逸飛說,過去幼兒園發生兒虐事件,都要等兒少或社福體系調查完後,再移到教育體系處理,這要花很多時間,引發批評。現在教育體系可以直接處理兒虐事件,更具即時性。

此外,楊逸飛說,這次兩法的修訂,在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違規上,處分變得很嚴,一旦操做不當,將發生小事被擴大處理或是沒那麼嚴重卻被重判的狀況,屆時將影響年輕人投入幼教業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