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高虹安》資策會告高虹安背信 因這「四大理由」不起訴

高虹安,本報資料照片

資策會提告高虹安涉嫌背信案,檢方偵查後認爲,高虹安以4項理由,認定資策會所指控的部分,是資策會底下的公司間授權契約爭議之民事糾紛,不構成背信罪,此部分對高虹安作成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定,高女到美國出差期間,確有從事資策會主管所交辦之工作、提交出差報告說明工作成果,自難認她何施用詐術領取差旅費或薪資之情。資策會內部之主管,於當時均知悉被告同時在辛辛那提大學出差工作及就學一事,且其2012至2014年間之考績評定結果分別爲優、優及特優等情,難認被告於出差期間同時進修博士學位,有何造成資策會損害之情。

第2點,高虹安因投資取得不當利益,且該司嗣後未能按備忘錄籤立總計1500萬元授權金之授權契約,系因技術變遷快速、公司資金不足等因素所致,與她無關。

第3點,高虹安確曾被指派至資策會間接持股之公司從事輔導工作,她未領取該公司薪資報酬,難認有兼職之情形。又她赴新加坡參加頒獎典禮,獎盃上亦刻有資策會之英文,堪認其參加典禮亦係爲她領取獎項,從事提升資策會聲譽之工作,其向資策會支領差旅費,即難認有背信行爲。

最後, 本案發明專利並非高虹安職務上完成之發明,且該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登記爲資策會下的公司,亦查無確有侵害其權利之處,資策會所指,應爲其與公司間授權契約爭議之民事糾紛,尚難據此主張被告不法而具有背信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