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毒警:重罰助戒毒 法界:可治標

透過電子煙載具,俗稱「喪屍煙彈」的「依託咪酯」濫用情況嚴重。記者石秀華/翻攝

透過電子煙載具,俗稱「喪屍煙彈」的「依託咪酯」濫用情況嚴重。記者石秀華/翻攝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表示,近來多起社會案件與「依託咪酯」有關,需靠科學鑑驗來確定,「依託咪酯」遭濫用,如以較重處罰規範,並以刑事司法去論處持有者刑責,應有其治標功能,但效果待觀察。

經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查,今年六月決議將「依託咪酯」定義爲三級毒品,對此,衆多官警認爲,當時毒品審議過程草率,低估危害性,警政署再提案建議升爲二級。

警政署於本月十七日函文法務部,建請研議提升「依託咪酯」、「美託咪酯」、「異丙帕酯」等毒品管制級別,考量標準爲該物質是否具成癮性、有無氾濫性及對社會有無危害性。

法務部廿一日函文警政署、海巡署、關務署、調查局、法醫研究所、憲兵指揮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署,調查相關機關意見。

法界人士指出,「依託咪酯」本爲醫學的麻醉用途,如突然變爲毒品,醫護人員也可能有涉毒、持毒等風險,因此,有必要邀衛福部參與會議。

針對毒駕,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修正新增「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去年十二月廿九日施行,但尚未公告「依託咪酯」類毒駕尿液檢驗閾值,爲此,警政署將於近日內函文食藥署,希望儘速研擬「依託咪酯」類毒駕尿液檢驗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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