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沉迷宗教「是神明身邊的孩子」3年48次離家 夫受不了喊離婚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陳姓男子與太太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太太熱衷宮廟活動,還替子女向學校請假參加,讓他精神飽受煎熬,起訴離婚,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兩人已無共同生活可能,判準離婚,子女歸陳男扶養。可上訴。

陳男起訢與太太於98年初登記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子女,共同居住在屏東縣,但太太近年沉迷於各項宮廟活動、民間信仰,無心與他經營家庭生活,經常四處跟團參拜進香,並在家裡擺放各種民俗信仰擺飾。

其妻不僅投入民間信仰活動,將此做爲其生活重心,更經常帶同2名未成年子女一同參拜進香、參與民俗信仰活動,及常向子女就學之學校請假,耽誤子女課業,更於111年11月中旬離家北上從事宮廟活動,拒絕返家,並表示無意願再返家,顯見兩人已無法共同生活,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陳妻表示,未曾有沈迷宮廟活動,只是偶爾參加,也沒有帶小孩參與向學校請假。有時回北部是去找家人,不是每次都是參與宮廟,也未看過孩子跳八將,離家後,幾乎兩三天就會打電話或是傳訊息來聯絡、關心兩個小孩等。

法院審理,從兩人LINE對談中,陳妻:「爲何你老是要跟我揪結我北上幾次」、「我是神明身邊長大的孩子,從小就是在宮廟出入」;陳對話回覆:「如果你跟其他信徒一樣只去重點日我就能接受」,即可證明陳妻確實經常北上參與宮廟事務及活動。

另調閱陳妻自小客車國道ETC於109年1月起至111年12月止之eTag收費紀錄及上、下交流道名稱等資料,發現她於109年1月起至111年11月15日離家之期間內,往返屏東、北部共48趟,平均每月約1.39趟,縱如她所辯有時系北上找親友,非每次都參與宮廟活動一節屬實,然屏東、北部距離非近,其每次來回至少約需兩天之時間,依社會常情,在夫妻倆人未達成共識或取得諒解之情形下,不論是從事宮廟活動,抑或會親,其行爲頻率實非合適。而陳妻也北部置產開店,陳男亦無法配合自屏東搬遷至北部生活,兩人婚姻名存實亡,已難繼續共同維持婚姻,判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