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停車場自燃!淄博一法院,判了
案情回顧
2021年8月,王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購車合同一份,購買該公司銷售的白色轎車一輛,購車款101000元。車輛使用期間,王某一直按照合同要求定期保養且不存在改裝情形, 2023年11月21日9時45分,王某駕駛該車趕大集時,將車輛停放在某停車場,後車輛自燃起火。事故發生後,因王某與該汽車銷售公司、汽車生產公司一直就賠償事宜商討不下,遂起訴至臨淄區法院。
案件調解
案件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楊新強多次主持三方調解,各方就賠償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即汽車銷售公司給王某更換一輛同款車輛,從購車款中抵頂60000元,該款項由汽車生產公司承擔,王某補齊差價。但在具體賠償數額上,王某嫌補償金額低,在汽車生產公司同意將補償價格提高到75000元后,王某依然嫌少 ,要求補償金額提高到80000元,汽車生產公司對該數額不予認可。至此,三方調解協議未能達成。隨後,王某申請對自燃車輛損失價值進行司法鑑定,汽車生產公司申請對自燃車輛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進行司法鑑定。經鑑定機構鑑定,結論爲:自燃車輛價值爲78185元,不排除本次起火是由於車輛質量缺陷導致。
法院判決
本案中因王某購買案涉車輛後,嚴格按照規定到正規的4S店進行保養,在正常停放狀態下發生自燃 ,綜合考慮臨淄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及司法鑑定機構給出的鑑定意見可認定該車輛存在質量缺陷,不排除本次起火是由於車輛質量缺陷導致,最終法院判決該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汽車生產公司向王某賠償車輛損失款78185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法官提醒
隨着汽車保有量的增多,汽車安全也越來越引發消費者的關注,汽車的質量安全直接關係駕乘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汽車生產商、銷售商都應嚴把質量關,一旦發現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應及時召回。消費者在日常使用中需注意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一旦遭遇事故產生糾紛,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臨淄法院、淄博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