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人行道不修復 處分等同停工
桃園市建管處發佈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若營造廠損壞周邊公共設施不立刻修復,建管處將列管該案階段勘驗執照。(桃園市都發局提供/姜霏桃園傳真)
新建案周圍道路和人行道等公共設施,常因重型機具頻繁出入導致損壞,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桃園市建築管理處發佈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律定建案周邊公共設施因施工損壞,建商須立刻修復,若未完成修繕,建管處將不受理該建案下一階段施工勘驗,等同該工地即刻停工。
建管處長莊敬權說明,去年起建管處針對如龜山區A7站重劃區、八德重劃區等建案熱點啓動公設維護專案稽查,查處超過20處工地,裁罰共新臺幣54萬元。但發現原規範建案周邊公共設施管理規定的裁罰手段需精進,因此今年初即啓動修法,邀集桃園市養工處、13區公所共同討論,該修正案已於上週籤準,待發布實施。
莊敬權說,以往的法規是即便營造廠因工程把道路弄壞,只要在拿到使用執照前修好就可以,但經民衆反映,許多營造廠早就把馬路弄得凌亂不堪,拖到7、8個月拿到使用執照才整修,這期間道路變成用路民衆煉獄。修法後,建案周邊因施工所導致的公共設施損毀,建商須立刻修復,如果沒有完成修繕,建管處將不受理該建案下一階段的施工勘驗,等於宣告該工地停工,以杜絕工地拖延到工程收尾才修復公共設施情形。
莊敬權提到,早期工地沒有那麼密集時,即便馬路有2、3個洞,民衆依然可以使用道路,但現階段道路破壞的情形大多集中在重劃區、整體開發區,一旦有多處工地同時施工,馬路就會變得不堪使用,待法規發佈後,建管處會請道路主管機關認定再行處置。
建管處呼籲,依《建築法》規定損壞公共設施可處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也不得任意在道路或人行道堆置營建材料,此次修法納入勘驗管制,將影響建商施工期程,等同營造廠的施工成本將提升,讓建商正視工地周遭公共設施維護,還給周邊鄰里良好的居住品質,避免造成民衆用路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