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的溫度|破產法領域的新騙術

天下之大,無騙不有。最近,英國破產署(Insolvency Service)陸續發佈該機構的部分履職案例,提示公衆注意並小心防範破產法領域出現的各種新騙術。

第一種騙術,是假冒英國破產署詐騙。

在2024年9月初,英國破產署發佈提示:近段時間,市場上出現大量僞造的英國破產署信函。僅破產署接到的投訴,就有300多起。這些信函,表面上幾乎看不出真假。一樣的英國破產署的徽標,一樣的信函編號和條形碼,一樣的電話號碼和地址,一樣的擡頭,一樣的員工簽名……但除了擬詐騙的目標公司信息,所有元素都是僞造的。

該僞造信函,主要發給投資出現損失的公司。信函中聲稱,某第三方公司已經獲得英國破產署授權,將致力於幫助目標公司挽回損失。

足以以假亂真的是,如果進一步查詢,某第三方公司也是在企業登記處(Companies House)登記的合法公司。只不過被詐騙分子假冒了。

詐騙分子獲得目標公司信息後,會採取高壓策略,要求目標公司通過預付款、補繳稅款、第三方服務費或者其他管理開支等名目,向詐騙分子提供的銀行賬號轉賬。

當然,這些銀行賬號與第三方公司完全無關。詐騙分子甚至要求目標公司,如果銀行調查相關轉賬,目標公司還得要配合說謊。

對於這類騙術,英國破產署當然不會坐視。過去一年時間裡,英國破產署已經中斷30個電話號碼服務,並關閉24個電子郵箱地址及網站。

除此之外,英國破產署也發佈如下反詐提示:

(1)所有英國破產署電子郵箱地址均爲姓名全拼,後綴均爲insolvency.gov.uk,絕對不會使用類似“.co.uk”“.com”或者類似後綴。

(2)不要回復任何宣稱可以幫助挽回投資損失並要求預付費用的電話、信函或者電子郵件。

(3)不向任何不明身份人士透露銀行賬戶信息。

(4)謹慎向個人賬戶或者其他公司賬戶轉賬。

(5)警惕詐騙信函。

(6)及時將相關信息提供給英國破產署反詐網站。

第二種騙術,是假借合法的方式,給困境企業董事提供金蟬脫殼的服務。

2024年9月2日,英國破產署發佈通告,強制清盤阿瑟頓企業有限公司【Atherton Corporate(UK) Ltd】和阿瑟頓企業拯救有限公司(Atherton Corporate Rescue Limited)及阿瑟頓集團旗下5家關聯公司。英國破產署被指定爲官方接管人。

阿瑟頓集團專門開發出一項幫助困境企業董事金蟬脫殼的服務。其具體手法,即推動困境企業出售,而出售的核心目的,是讓困境企業董事免於爲困境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爲承接困境企業,阿瑟頓集團又設立5家關聯公司提供“一條龍”服務。這些關聯公司沒有實際經營,只專門用來收購困境企業。完成收購後,原有董事即辭職,阿瑟頓集團旗下的關聯公司則會任命新董事。這些關聯公司存在的唯一價值,就是協助原有董事和出資人逃避所有的債務與責任。通過這種方式,原來的董事可以繼續合法保留財產,而把債務和責任轉移給新的買家,而且還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按照阿瑟頓集團的如意算盤,在出售交易完成後,困境企業將退出市場,原來的董事們亦將退居幕後。收購者和新董事們將藉助關聯實體,“維持”企業繼續運營,一直到給新舊董事之間創建出必要的時間窗口。在這之後,關聯實體哪怕是破產清算,也與舊的董事完全無關。如此一來,原來的困境企業董事即可以逃之夭夭,避免任何破產程序啓動可能對聲譽帶來的損害。

考慮到英國公司法、破產法體系下嚴苛的董事責任,這樣的“服務”必定大有市場。但這樣的“服務”屬於對破產法的濫用。

爲了讓他們的商業計劃更有說服力,阿瑟頓集團在營銷過程中,可謂無所不用其極,什麼承諾都敢做。他們明確告訴困境企業董事:

(1)原來的董事不需要和清盤人、破產執業者或者破產服務署合作;

(2)新董事不會採取任何行動,來催收本來需要舊董事們爲困境企業承擔的債務;

(3)困境企業的財務賬簿將在出售完成後完全銷燬;

(4)他們可以推遲向企業登記處提供信息,這樣的話原有董事依然有充分時間控制困境企業銀行賬戶。

當然,這些承諾,大部分都是信口開河。

阿瑟頓集團的服務當然不是免費的。據英國破產署披露的信息,對於50萬英鎊以上的債務,阿特頓集團收費高達15000英鎊。

英國破產署任命的首席調查官馬克·喬治指出,阿瑟頓集團的伎倆,顯然破壞了破產法所確定的秩序,對其予以強制清算的重罰十分必要。

第三種騙術,則是新冠肺炎疫情以來不絕如縷的騙貸行爲,在近期集中爆發。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英國政府推出系列紓困貸款,其中以“疫情恢復貸款項目”(Covid Bounce Back Loan)爲代表。這些貸款項目,主要用於新冠疫情期間企業的繼續運營,對於貸款使用範圍有非常嚴格的限制。

但最近英國破產署發佈的系列案例表明,這些貸款中有一部分則被別有用心的詐騙者通過各種方式騙到自己的腰包裡。比如英國破產署網站曾發佈過這樣一則案例:來自蘇塞克斯的李·沃克(Lee Walkey)以其擔任獨任董事的“值得休閒有限公司”(Worth Leisure Ltd),按照最高貸款額度從“疫情恢復貸款項目”中取得總額5萬英鎊的紓困貸款。但事後調查發現,其中21000英鎊被千方百計用於個人開銷。

當然,天網恢恢疏而不漏。8月16日,李·沃克被利維斯王室法院(Lewes Crown Court)判處拘禁8個月,凍結董事資格12個月,此外還要完成150小時義務勞動。時過境遷,終究還是有一些騙貸行爲被發現並繩之以法。

太陽底下無新事,騙術其實也如此。人類破產法律文明的進化,可以說就是一部破產法領域詐騙與反詐騙的智慧鬥爭史。在利益的驅動下,不僅破產程序的當事人可能從事或者參與詐騙,甚至形形色色的破產執業者、破產從業機構也會加入詐騙大軍,以本來就陷入財務困境的債務人爲詐騙目標。這會讓詐騙活動蒙上一層專業的外衣,增加其被識別和反詐騙的難度。

顯而易見,破產法領域的反詐騙,不僅需要當事人火眼金睛,還需要其具備一定的破產法專業知識。對於絕大部分市場主體和公衆來說,這顯然是一條難以完成的任務。前述三類詐騙案件,有利益驅動的因素,也有人性貪婪的因素,從理論上來說不可能完全消除,只能儘可能預防,並通過制度之網,儘可能減少詐騙行爲的發生,並儘可能讓每一種被識破的騙術都受到懲戒。在這種背景下,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權力機構的及時介入,對於保護公衆不受破產法領域新騙術的傷害,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下,我國破產法體系正在全面修訂中。從構建反破產欺詐體系的角度,有如下幾個問題特別需要注意:

第一,對於債務人來說,誠實破產十分關鍵。破產法律體系構建應該從兩個方面提升債務人的誠信度:一方面,作爲一種事前激勵機制,把誠實作爲啓動破產程序的前提條件,並在債務人誠實前提下,比較快捷地給予其免責救濟,讓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破產法的救濟;另一方面,作爲一種事後懲戒機制,對於通過欺詐方式獲得破產救濟的行爲,不僅可能要撤銷免責救濟,債務人還應該爲各種坑蒙拐騙行爲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第二,應強化針對破產執業者的職業倫理培訓和教育。我國當前《企業破產法》針對破產管理人履職規定的勤勉盡責標準,只能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尤其是隨着破產法行業的勃興,除了破產管理人之外,越來越多的行業高手,選擇通過投融資顧問、代理律師、轉機管理、債權交易撮合等其他方式,參與破產程序,這無形使得破產執業者羣體有了更廣泛的外延和內涵。我國當前的勤勉盡責標準,距離當下世界範圍內日新月異且體系完備的破產執業者倫理體系,還有相當遙遠的距離。就當下而言,除了法學教育和研究應該關注破產職業倫理外,破產行業自治機構也都應該把職業倫理強化作爲工作的重點,法院在管理人選任、評價時也應突出對職業倫理的要求。

第三,應該推動全國範圍內破產行政機構的普遍建立,並賦予其破產行業監管的重任。目前,我國只有極少部分地方設立了破產行政機構,但其職責配備還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部分地方設立了市場主體退出機構,其職責配備更侷限於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大部分地方還只是在推動府院協調,遠遠談不上體系化、制度化。前述三個英國案例表明,就破產法領域的反欺詐機制來說,政府機構可以比司法機構更爲積極主動,也更有作爲。

第四,就法律聯動修訂和實施來說,涉及破產的刑法和刑事司法體系亟待完善。

就涉及破產的《刑法》而言,應該在涉及破產的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等要件上有更精密細緻的制度設計;另外,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還需要有罪刑相當的制度安排。我國當前《刑法》規定的虛假破產罪,無論是主體、懲戒力度,顯然無法對破產法領域日新月異的涉破犯罪形成震懾。

就刑事司法體系有效運轉而言,囿於破產法領域的專業性,以現行《刑事訴訟法》爲核心的傳統刑事司法體系,在破產法領域幾乎寸步難行。近段時間以來,各級檢察機關對強化破產法領域的檢察監督表現出極大興趣,或許可以視爲改革的選項之一。而在未來,我們可以考慮參照證券、稅收、海關等領域涉及犯罪的處理,授權破產行政機構就破產法領域的違法、違規現象,由破產行政機構展開前置調查,進而打通後面以公安、檢察和法院爲核心的刑事司法體系。甚至也可以考慮,參照先進市場經濟體經驗,授權破產行政機構直接承擔檢控職責。

一部設計精良的破產法律,必須要有精良的反詐機制,形成在破產問題上懲惡揚善的閉環。否則,一旦詐騙者大行其道,只會形成“良幣驅逐良幣”效應,既助長行業內外的不正之風,也會損及破產法功能的發揮,影響公衆對破產法律體系的信心。

(作者陳夏紅爲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