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G》吳岱豪維持一級惡犯 裁判報告認定沒用「手」

吳岱豪(右)當時跟羅賓生爆發衝突的混亂場景。(高中體總提供)

針對2月12日發生的新竹攻城獅吳岱豪用球砸到桃園領航猿羅賓森頭部衝突事件,PLG聯盟18日給了裁判報告,確定吳岱豪是用球砸對方,並非用手肘或出手打中對方頭部,所以維持一級惡性犯規的原判,無須升級二級惡犯,裁判也坦承漏吹宋宇軒的挑釁動作,應該給予技術犯規纔對。

以下是PLG官方在社羣公佈的裁判報告內容,『1.裁判所做出的判斷(裁量權)是基於規則精神及現場狀況。因現場情勢緊張,極有可能衝突擴大,因此裁判從嚴認定:所有不必要之接觸及可 能之挑釁行爲皆給予技術犯規(T),其中高國豪拉羅賓森衣服之(T)(可以吹(T)也可以吹 (U)),而羅賓森推開高國豪的(T)也是依據上述原因。林宜輝有對羅賓森做出挑釁動作,亦判一次技術犯規(T)。

2.吳岱豪用球砸羅賓森的動作,裁判判定奪權犯規取消比賽資格。

3.羅賓森先後被吹判一次(U)及一次(T),根據規則第36.2.3當球員被判一次技術犯規和一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後,在剩餘的比賽時間中,該球 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因此,羅賓森被取消比賽資格。

4.唯宋宇軒的挑釁動作也應被判定一次技術犯規(T),屬裁判漏判。

5.賽後聯盟召開審判委員會議(由該場場控委員:郭正煜、該場主裁判:洪永昱、裁判長:林錦龍等三名組成),於24小時內做出裁決, 經檢視吳岱豪用球砸羅賓森的動作,並非用手肘或出手擊中頸部以上,裁定爲一級惡性犯規,按聯盟規章規範「審判委員會議」做出的裁決爲最終裁決,不得再行上訴。

6.在此衝突事件中,裁判的首要工作乃是:(一)不讓衝突事件擴大(二)恢復球場秩序。針對以上二點該場執法裁判皆能達成。唯因場面混亂,又希望能儘速恢復比賽的情況下,出現漏判宋宇軒挑釁動作的(T),此乃屬掛萬漏一。聯盟裁判部將此情事考覈中登記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