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證券員工,爲浙商證券項目打工,滬市首單發行上市資格類處罰來了

紅星資本局3月31日消息,29日,上交所披露3份自律監管函,對星星冷鏈及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對2名保代予以暫停保薦資格3個月的紀律處分,對浙商證券予以監管警示。懲戒事由系浙商證券及2名保代在保薦星星冷鏈主板IPO過程中職責履行不到位,包括保薦工作缺乏獨立性、未如實說明歷次聘請保薦機構的情況、盡職調查履職不到位等。

星星冷鏈爲冷鏈設備製造商,於2022年7月披露招股書,2023年11月IPO終止。據紀律處分決定書披露,2017年10月,發行人與平安證券簽訂輔導、保薦、承銷一攬子協議,約定由平安證券擔任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暨保薦機構,2020年3月平安證券指定李某暉爲該項目負責人。

但2022年3月底,平安證券被擬暫停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發行人遂與平安證券終止上述一攬子協議,並改由浙商證券輔導、保薦,並指定李某暉(自平安證券離職後入職浙商證券)、王某鳴爲項目保薦代表人。

不過,經上交所查明,項目會議紀要、分工表等材料顯示,浙商證券項目組進場後,平安證券員工仍多次擔任項目協調會中介對接人,並作爲主要分工人員參與招股說明書撰寫、反饋問題回答等工作。根據平安證券員工在發行人處的報銷記錄,在浙商證券項目組進場後,平安證券的7名員工仍在發行人處工作合計約205天。

同時,發行人在提交首發上市申請時,在申報文件中說明3年內不存在爲首發上市聘請其他保薦機構的情形。而浙商證券在知悉發行人曾聘請平安證券作爲前任保薦人的情況下,未督促發行人於相關申報文件中如實進行說明,導致相關說明與事實明顯不符。

此外,上交所現場督導發現,浙商證券在盡職調查等方面履職不到位。

上交所認爲,保薦人在履行保薦職責時利用前任保薦人員工開展相關工作,未能保證自身獨立性,且未能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在申報文件中如實披露歷次聘請保薦機構情況。此外,在盡職調查等方面也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最終,兩名保薦代表人被予以3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決定。浙商證券被出具警示函。星星冷鏈因未如實說明首發上市聘請其他保薦機構的情形,公司及董事長、總經理、董秘三位相關責任人被通報批評。

編輯 肖子琦 綜合自上海證券報、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