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軍事協議書遭嗆違憲 青瓦臺指「北韓非國家」惹議急澄清
▲ 文在寅及金正恩上月在平壤舉行第三次高峰會。(圖/路透社)
南韓總統文在寅23日在國務會議中審議、表決並批准《平壤共同宣言》及兩韓軍事協議書,遭在野黨自由韓國黨直指全案未經國會同意,屬於違憲。青瓦臺發言人金宜謙24日對此指出,因北韓在南韓憲法及法律系統中不屬於「國家」,不構成違憲,引起爭議。他稍早再度出面緩頰表示,以法律來定義北韓「並不簡單」。
根據《朝鮮日報》,通常在審議表決後,需經過2至3天時間纔會簽字及批准,但此次議案卻直接被批准。青瓦臺23日也指出,《平壤共同宣言》近期就會被刊登在官報上,即將正式生效;而軍事協議書則會先與北韓交換文本,另外刊登後生效。
此前,南韓法制處曾指出,《平壤共同宣言》是爲履行《板門店宣言》所簽署,而《板門店宣言》已經進入國會批准程序,《平壤共同宣言》也就無須另經國會批准。青瓦臺也說明,軍事協議書不會對國民帶來重大財政負擔,不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自由韓國黨隨後反駁,軍事協議書屬於《憲法》第60條1項中的國家安全保障相關條約,文在寅擅自批准即屬違憲;若政府與北韓交換文本,將向法院提請停止執行臨時處分申請,也會向憲法法院提出訴訟。
金宜謙24日在例行簡報中對此指出,根據《憲法》第60條規定,締結條約的主體需爲「國家」,但北韓在憲法和法律系統中並非國家,兩韓達成的協議就不屬於「條約」,因此不適用於《憲法》,也不涉及違憲。他同時呼籲,爲讓兩韓走向和平與繁榮,國會應專注處理《板門店宣言》批准案。然而,「北韓並非國家」發言迅速引起爭議。
金宜謙今(25)日再度出面澄清,從南韓《憲法》和《國家安全法》看來,南北韓間並非國家與國家的關係,而聯合國和國際法則承認北韓的國家地位;因此,要從法律上界定北韓並不簡單。他提到,爲因應此狀況,政府2005年頒佈《關於南北韓關係發展的法律》,將兩韓關係定義爲「特殊關係」;而24日的說法是僅從《憲法》的角度來定義北韓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