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聲涉「京華城容積840%案」 沒到病重不能押...抗告駁回

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京華城容積840%」案引發爭議,臺北地檢署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違背職務收賄罪偵辦,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遭羈押禁見。彭的律師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審閱卷證後,發現抗告狀未經彭本人蓋章、簽名、捺指印,通知本人補正。抗告狀補正後,高院今裁定駁回。

合議庭指出,原審以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高院認爲彭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彭目前的身體狀況,還沒到罹患重病不能羈押的情形。

彭振聲當時兼任都委會會議主席、京華城案專案管理人,屬關鍵角色,北院認爲彭在都委會多次會議中,預設立場、違反議事規則、無視委員的反對意見、指定支持補償京華城的委員及較無經驗之委員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因此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