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誠信:是否有銷燬數字人的“密鑰”?誰來保管“密鑰”?
上海社聯2023年度論文獲得者彭誠信。視頻採訪:澎湃新聞記者 王俊期 實習生 吳喆旻(02:20)
【編者按】
上海社聯2023年度論文已出爐。該活動無需作者自行申報,依託各學科權威專家學者、學術期刊主編、資深學術編輯等開展多輪評審。在“反五唯”背景下,這個活動也是對學術評估機制的大膽創新。
推薦入選論文的共同特點是密切關注社會現實和學界動態,善於發現和提煉問題,彰顯學術論文的創新性、學理性、科學性品質,並具有一定前瞻性和開拓性。
澎湃新聞記者與上海社聯2023年度論文獲獎者展開對談,看上海社科學者如何在現實關切中,回答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
數字技術的發展方興未艾,也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需要法律及時、準確地迴應。
上海社聯2023年度論文《數字法學的前提性命題與核心範式》(原載《中國法學》2023年第1期)一文就對這個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創見。文章作者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彭誠信。
彭誠信認爲,隨着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算法技術的快速創新,數字法學的發展不可或缺。他指出,討論數字法學的前提是數字社會,而數字社會中的倫理與線下社會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個人信息客體屬性、權益屬性、權利歸屬的複合性及基於算法的可計算性特徵,決定了數字領域法律關係的多元性、法律救濟的特殊性。這些特性都決定了數字法學不能簡單歸入線下社會的某一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性、交叉性、融合性的法學學科。
數字法學究竟如何維護人們在數字社會中的權益?數據確權等與我們息息相關的問題未來應如何解決?
近日,澎湃新聞記者就一系列法律學術與現實問題專訪彭誠信。
線上線下的法律邊界與倫理問題
澎湃新聞:您之前關注基礎法學問題較多,是何時開始關注到數字法學的?
彭誠信:2018年,我承擔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保護與數據權利體系研究”。同年,上海舉辦第一屆世界人工智能大會,上海人民出版社邀請我編一套中國人自己撰寫的有關人工智能的著作。當時,中國有關人工智能的創新性研究還不是很成熟,就建議他們譯介世界上比較經典的數字法學著作。這套書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已經出版了6輯18冊,出版後影響很大。最近也已確定了第7輯的三本書。我也是在這樣的機緣下,逐步進入這個領域進行研究。
澎湃新聞:您在論文中提到數字社會是數字法學討論的重要前提,您認爲數字社會和傳統社會的邊界是清晰的還是模糊的,目前就法律範疇方便界定嗎?
彭誠信:在傳統線下社會,存儲信息的平臺主要是自然人的大腦,但此種信息的失真性較大。數字社會則不同,其信息存儲在虛擬網絡空間,在平臺算法或是區塊鏈等技術的加持下,篡改相對困難。
談數據或個人信息,一定要放到數字社會中來。但是,當數字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我們就會發現其與線下社會的邊界又變得模糊。二者相互影響,從而使彼此的信息都有失真的可能。
從狹義的、技術的層面講,線下社會和數字社會是能分開的,但在真正的運行中,這兩個空間又存在交叉。這兩個社會的存在,仍依靠自然人的表達,而在自然人身上,這兩個社會產生相互影響也是必然的。
澎湃新聞:在您看來,公衆目前是否做好了迎接數字社會的準備?
彭誠信:不管你喜歡不喜歡,這個時代已經到來。在過去幾十年裡,人工智能呈現波浪式發展,現在進入了技術的井噴期。絕大多數人都無法避免使用智能手機和互聯網,哪怕看似與數字不相關的事,如使用傳統銀行卡,它們看似屬於物理卡,但其持卡人信息也已由銀行進行存儲並聯網。當數字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無論你抱有怎樣的心態,都改變不了已經生活在數字社會的現實。
澎湃新聞:您提到數字倫理在終極意義上還是自然人的倫理問題,但實踐中,數字倫理的外延是否更大,維護這二者有何異同?
彭誠信:倫理的目標在本質上沒有區別,在終極意義上仍是“驅惡揚善”,這在線下社會和數字社會別無二致,但它的存在樣態不太一樣。
數字社會到來後,我們提出了非常重要的命題:“去中心化”,希望可以更真實、自由地生活在數字社會中,甚至通過算法推算一個人的“善惡指數”,或是利用數據相對容易固定的特徵來解決線下社會中舉證難等問題,以期能最大限度消滅線下社會的種種惡。
如果不注意數字社會中的信息隱私安全,每個人在數字社會中基本上是透明的,數字技術會讓人無處遁形。因此,我們要在法律上、制度上、技術上加以嚴控,保持數字社會倫理的穩定和諧。
數字社會如何保護個人隱私
澎湃新聞:在數字社會中,面對平臺機構,個人要如何保護和維護自己的隱私權?
彭誠信:線上的算法活動與技術息息相關,在法律認定時,我們可以請第三方來做技術上的評估,認定其中的事實,並不需要每個當事人從法律上懂得這些算法技術。
另一方面,由於自然人和平臺在力量對比中處於弱勢,法律上也已經做出了相應改變。比如,在傳統線下社會,如果隱私權等人格權被侵犯,採取的是一般過錯原則;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則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轉移給數字企業,這其實也變相保護了處於弱勢的當事人。
澎湃新聞:數字信息一方面會涉及個人隱私,但算法加持也會給我們帶來便利。我們應該如何在數字社會中更好地自處?
彭誠信:數字社會已經到來,數據利用不可避免,但不能突破保護個人隱私權益的底線。
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的權益,都要靠法律來保護。從後端來說,法律要對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時刻保持警惕;在前端,行政監管要跟上。線下的一些傳統監管手段在數字社會中未必可行,這就需要依靠技術、通過算法形成一些預警機制。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一旦涉及私密問題,比如生物信息、金融信息等,就要提高警覺。在數字監管中,我們要有使用更精密的算法保護公民權益的意識,真正爲線下主體服務、爲人民服務,才能在永恆的黑白博弈中爲公民創造具有公序良俗的社會空間。
澎湃新聞:您在論文中列舉的美國和德國對個人數據確權問題的解決方案似乎也都不盡如人意,中國目前是如何處理的,未來有什麼進一步完善的方向?
彭誠信:我們談數據確權,其實“確”的是財產權,而非人格權,因爲人格權當然屬於人格主體。由於個人數據包含了個人信息,且它恰是最有價值的數據。但有關個人信息的內容被規定在《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編,《民法典》第992條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如果不這樣規定,那我們恐怕就要成爲數字時代的“奴隸”。
由此引發一個悖論:法律規定不能交易的個人信息,但在現實中已經交易,如何解決?我認爲,在數字社會流通與共享的個人信息權益屬性應該屬於財產權益,但該財產權益並不直接來源於人格,而是間接來源於數據加工者的外在勞動,如收集、加工、處理等。如果這種權益來自於人格,那麼就意味着該財產價值是天生的,但事實並非如此。大部分普通人照片、聲音的價值,和瑪麗蓮·夢露、喬丹或林志玲等明星的照片、聲音的價值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另一方面,在線下社會,我們的人格和物理狀態是密不可分的,但在數字社會中,二者天然就是分開的。個人信息的增值多是源於平臺的勞動,而非個人的努力。
面對數字社會中的複雜現實,無論是美國的公開權模式,還是德國的一般人格權保護模式,都不能很好地應對個人信息利用的經濟活動實踐。我的論文一方面主要解決如何讓個人信息“長”出財產,或者說是爲數據確權乃至整個數字經濟打下理論基礎。按照“科斯定理”,財產給誰不重要,但確權很重要,權利確定纔會有交易,有了交易纔有市場,有了市場纔有市場經濟。數字空間同樣如此,如果要發展數字經濟,其前提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解決如何從個人信息中“長”出財產這一理論難題。
澎湃新聞:未來要維護數字法學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哪些努力?
彭誠信:第一,數字法學的關鍵問題不是靠“量”。就立法而言,我們走得很快,因爲數字社會迭代快,法律制度要跟上,如果跟不上現實變化,再多的法律也沒有價值。
第二,跟得上還要“管用”。也就是說,法律能真正保護個人信息、企業相關利益、數字經濟發展等,爲這些數字經濟實踐提供製度保障。
第三,與國際接軌。目前很多國家都採取“長臂管轄”制度,尤其是信息利用方式,只要有交流來往,出境入境等行爲,我們互相之間就會在對方國家留下信息,在此場景下,需要我們與國際做好對接,儘量做好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服務。
澎湃新聞:數字社會中,雖然最終法律還將導向自然人,但客觀上“數字人”還是會誕生,法律將如何分別維護好自然人和“數字人”的權益?
彭誠信:我們首先把“數字人”分兩類:一類是外形類似人,其內核還是自然人能掌控的算法;一種是已經進化出獨立意識,有自己的思想、情緒等的人工智能體。
第一種情形在法律上還不具備獨立人格,可仍以產品視之,本質上和汽車、冰箱並無二致,我們還是應按照產品責任法,通過生產者、製造者、使用者、設計者等在產品產生中的角色來決定責任分配。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這樣的“人”通過深度學習,很有可能已經在某種程度上比自然人更高級,我們可能已經無法與其平等對話。由於當下的制度主要是爲自然人設計,設計者也是自然人,對數字人而言還難以適用。到那時,我們更需要考慮對其制衡,例如是否有銷燬數字人的“密鑰”?誰來保管這個“密鑰”?何種情況下被允許啓動?這又衍生出更多的法律問題,可以說遠遠超出了自然人的法律想象。
數字法學時代需要複合型知識人才
澎湃新聞:您在學術研究中存在哪些困惑?
彭誠信:對我本人言,最大的困難是學科侷限性問題。作爲畢業於上世紀90年代的文科生,對數學和計算機知之甚少,如今研究數字法學就會感到很有短板。
要解決類似學科能力不夠的問題,特別是法學領域,我認爲應淡化學科分類,讓學生習得交叉性的學科知識;在數字法學時代,更需要複合型知識人才。
數字法學作爲一門新興的學科,其發展程度跟一國的數字經濟實踐緊密相關。目前我們國家的許多數字技術企業,已經走到世界前列,但我們應居安思危,要讓數字法學研究跟上乃至引領世界步伐。
澎湃新聞:2024年,您計劃重點研究哪些課題?
彭誠信:第一,我原本主要研究民法基礎理論,希望2024年跟團隊繼續在數據確權領域深耕。
第二,數字法學研究不能閉門造車,要和數字領域頭部企業同步合作,切實地爲它們解決法律實踐和法學理論難題。目前,數字法學,尤其是人工智能方面的案例較少,但數字經濟發展又很快,而且數字法學的研究還要具備國際視野,這就意味着數字法學的研究既要做到跟一線的實踐企業、一流的專家學者保持好溝通交流,又要跟不同國家、國際組織等做好相關制度制定時的規則博弈。在這些方面,也希望能跟我的團隊一道真正爲我國解決一些“卡脖子”的法律難題。
最後,也衷心希望藉助上海社聯2023年度論文(評選)的機會,能讓更多人關注、關心數字法學。數據確權並不僅是法律難題,如果能有不同領域學科的學者共同參與,或許能爲解決這方面的理論與實踐難題提供更好、更開放的思路以及更佳、更具操作性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