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召回倒逼汽車產業升級
□ 胡立彪
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日前發佈《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排放召回規定》),將汽車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排放召回規定》的發佈,表達了中國政府向汽車污染排放說“不”的決心,同時,會倒逼汽車企業加快技術進步,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行業市場高質量發展。
汽車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汽車製造業營業收入達8.156萬億元,佔總體工業企業營收的7.68%,在近40個工業行業中位列第二。若將整個產業鏈及相關消費加起來,汽車產業對中國經濟的貢獻將更大,佔比估算可達15%。不過,汽車工業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不容忽視的污染問題。生態環境部的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機動車4項污染物(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總量超過1600萬噸,汽車是主要貢獻者,其排放的4項主要污染物均超過90%。
顯然,我國在繼續推進汽車產業發展,發揮其對國民經濟支撐作用的同時,也要做好減排治污工作,追求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建立排放召回制度,便是一種很有效的手段。事實上,實施排放召回制度以保護環境是國際通行做法。20世紀70年代,美國最早建立並開始實施環境保護召回,隨後,歐盟、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陸續展開。從2015年8月開始一直持續到2019年12月,大衆集團深陷“排放門”事件中,併爲此付出300億歐元的代價。該事件便是排放召回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實踐之一。可以說,汽車發達國家環境保護召回制度的實施,對降低機動車排放水平、提高環境保護效果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政府也關注到建立汽車排放召回制度對於環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意義,並在相關法律中有所體現。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大氣污染防治法》,其中明確:“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於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在召回實踐中,也曾有過因排放污染總量超標實施召回的案例。據統計,自2016年1月1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我國共實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車輛5164輛。當然,在《排放召回規定》實施前發生的排放召回,數量既少,其所產生的社會效果也非常有限。這主要是因爲缺乏具有針對性的適用法律法規,對於執法部門和車企而言,排放召回不具鮮明的示範性和警示作用。
儘管相關上位法中關於建立排放召回的規定已存在多年,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主要還是針對“安全”方面,並未體現“排放”要求。這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現狀顯然已經不適應,需要改變。此次《排放召回規定》出臺,將產品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可以說是應時之舉。正如有專家評價,排放召回新規的發佈,劍指當前汽車污染問題,反映了我國在污染治理方面正日益走上正軌,相關管理和規定也日趨規範化,同時也彰顯了環境治理在中國向經濟高質量發展轉型過程中的重要性。
基於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這樣的大背景,我國建立完善汽車排放召回制度,既勢在必行,也利好長遠。該制度會促使機動車行業更爲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的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比如,機動車企業要加強排放相關技術的研發與測試,生產符合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產品;排放零部件生產企業應主動創新,開發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產品。實施排放召回是趨勢必然,企業只有主動對標找差距,夯實基礎,加強創新,才能由價格優勢爲主向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爲核心的綜合競爭優勢轉變,才能實現產業高質量發展,真正成爲世界汽車強國。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