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爭論不休
歐盟CABM對全球主要國家/地區關稅稅率的提升預估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爲一地區針對未執行同等強度的減排措施之進口產品所制定的單邊氣候政策,通常指徵收碳關稅或出售排放許可證。已開發國家一直將此機制視爲防止碳泄漏和營造氣候變化領域裡「公平競爭」環境的重要舉措,而發展中國家往往認爲此項政策將導致變相的貿易保護。由於各方分歧巨大,歐盟和美國至今尚未將CBAM付諸實踐,但並未停止過相關的立法討論。
國際上對於歐盟CBAM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是否符合WTO規則、是否符合國際氣候治理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以及是否具有技術可執行性等方面。
關於「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爭議,主要是考慮到氣候問題的公平性。儘管多數觀點認爲「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尚未成爲一項習慣國際法,但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已成爲國際氣候治理的基石,即要求不同國家承擔不同程度的法律義務,以反映各國的實際發展情況和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歷史責任。歐盟單方面推動的CBAM,將歐盟境內的減排政策的成本轉移給發展中國家,這種方式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相沖突。
關於技術可執行性的爭議,主要是集中在歐盟CBAM將採用全生命週期排放測算的操作難度。全生命週期排放的核算需要考慮生產過程中各類中間投入產品背後的碳排放,其本身就是一個難題。
一方面,計算過程需要大量的基礎數據投入,而且很多基礎資料取決於整體國家的核算能力(如不同地區電力部門的碳排放強度),並非單獨企業可以決定;另一方面,歐洲議會的相關決議鼓勵進口商提供覈算資料,否則將採用全球或各地區產品平均排放量的預設值。如此一刀劃分的核算會給監測、報告與覈查(MRV)體系薄弱的國家帶來額外的核算成本,並引發國際貿易中新的紛爭。
歐盟CBAM何時確定、或會以什麼樣的形式確定還存在很大的變數,另外根據亞洲開發銀行MRIO資料庫模型計算,對全球各地關稅稅率上漲幅度其實有限,受影響最大的是對俄羅斯的整體關稅水準提升了6.5%,但因CBAM是歐盟針對全球所有地區實施,而不是貿易摩擦中兩方的互相懲罰,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對於單個地區的衝擊。
但值得注意的是:CBAM可能只是國際氣候治理領域的「第一步」,未來是否會有更多以氣候之名出現的摩擦性政策值得關注,這種摩擦性政策會不會引發各國之間的互相「報復」,進而拖累全球減排和經濟增長,需要觀察。
另CBAM可能對發展中國家產品造成多大的無形資產損失,難以準確計算。《巴黎協定》以來,減少碳排放已成爲全球共識,產品的碳含量有可能成爲影響產品品牌等無形資產的重要因素。在CBAM下,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一旦被歐美直接貼上「污染」、「不環保」的標籤,有可能影響該國產品的國際形象,造成該國品牌的無形資產損失,進而影響其他出口。
如果CBAM不可避免,可考慮變被動爲主動。蔡英文總統提出「2050淨零轉型也是臺灣的目標」、行政院亦組織淨零排碳路徑專案工作組,並辦理產業及能源效率工作圈,成立七大產業工作小組(鋼鐵、石化、水泥、紡織、造紙、電子與玻璃業),從能效提升、低碳能源、製程改善與循環經濟四面向從減碳至脫碳,而此七大產業也與歐盟CBAM規範部分重疊(水泥、鋼鐵),另外歐盟CBAM規範的肥料、鋁與電力,建議我國未來也應加入成爲減碳、脫碳產業重點。
CBAM正式實施後將將全面性影響企業產品的價值鏈(包括原物料成本、生產製程效率要求及生產產品低碳足跡管制),對我國企業而言,爲避免受到CBAM打擊,企業爲了出口到歐洲,可能會更換原材料爲低碳替代品,以降低自身所需繳納的碳稅,以保持競爭力。在一定程度上,企業可能轉向在歐盟內部生產的供應商或其它碳排放較低的供應商,對現有產業價值鏈將產生替換效果。
長期而言,歐盟朝向零碳社會目標確立,CBAM衝擊只是個開始,爲了降低相關政策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國各行各業必須朝低碳化方向發展,提高資源利用率,優化產業結構;與此同時,企業須積極開發低碳技術,尋找新型可替代能源。並可推動企業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並加強對企業淨利衝擊的壓力測試,做爲低碳轉型投資因應策略參考。
綜觀未來,在全球供應鏈劇變之際,有無碳中和相關做爲未來甚至會成爲判斷是否屬於「志同道合」供應鏈夥伴的基礎,企業也應思索要將「碳議題」算入成本公式。重要舉措包括(一)釐清自身以及供應鏈上下游的碳排放情況,加深對產品碳足跡的瞭解,在自身減排的同時,督促供應商進行減排;(二)透過提高能源利用率,技術升級以減少原材料的使用等方面實現;(三)企業可以透過購買林業、太陽能發電、風電發電等來抵消自身排放的二氧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