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加重刑責! 立院三讀:凌虐未滿7歲兒童加重其刑至1/2
▲立法院長韓國瑜今主持朝野協商,各黨團達成共識,在現行第286條條文增訂第5項,即「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1/2」。(圖/記者黃克翔攝)
文/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加重虐童刑責條文,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或是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1/2。
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至第4項條文分別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意圖營利,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7日初審通過刑法加重虐童刑責相關草案,朝野立委對於保護兒少立場一致,但條文內容該如何設計看法不一,因此全數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韓國瑜16日主持朝野協商,各黨團達成共識,在現行第286條條文增訂第5項,即「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1/2」。
此外,此條文的立法說明提到,考量未滿7歲之人無行爲能力,若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之罪,惡性非輕,對被害幼童身心戕害的情節尤重,現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爲人惡性,且經統計近3年各地檢署依本條起訴案件被害人年齡分佈情形,超過半數被害人均未滿7歲,更證有遏止是類案件的必要。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