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到銀行存了1000元,24年本金利息111625元,卻取不出。銀行:儲蓄無效,不予兌換
24年前,一位湖北孝感的女子到銀行存了1000元錢,當時與銀行簽訂了一個長期儲蓄合同,約定相應的利息,到期後一次性取出。不曾想,這一下就忘記了。
等她想起來,翻看當時的儲蓄合同,看了一下利息,自己在家裡算了算,沒想到連本帶息竟然可以拿到111625元。
女子興高采烈拿着合同找到銀行,卻被銀行的一句話寒了心。
銀行迴應:儲蓄無效,不予兌換。
銀行這個結果顯然有點牽強附會,不能服衆。
於是女子多番找到銀行,想讓銀行兌現承諾。銀行卻始終未能如約。
盛怒之下的女子,只能尋求法律的幫助,一紙訴狀,將銀行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歸還其本息111625元。
這個案子引起了社會各界不小的關注。
這個案子最後法院會怎麼判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回顧
女子姓李(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化名爲李A,下同),湖北孝感人,漢族,24年前曾爲某公司職員,積蓄頗豐。
1991年的一天,她嚮往常一樣來到銀行辦理儲蓄業務,經過銀行工作人員推銷,她被其中某項儲蓄業務所吸引,於是就決定辦理這項業務。
業務內容說的簡單點,就是存1000塊錢,24年後,可連本帶息一次性取出111625元。
李A女士就辦了這項業務。
誰知,24年間,風雲變幻,金融儲蓄行業告訴發展,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升級,當初的承諾就算再真,到了24年後,也變了味道。
面對銀行的刁難,拒不兌付,李A女士沒法,只能打官司了。
02 開庭審理
開庭如約而至,李女士在法庭舉證質證階段,當庭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當時辦理儲蓄業務的合法性,並訴請法院依法判令銀行按約定兌現承諾。
而銀行卻辯稱:24年前,銀行與李A女士簽訂的的儲蓄合同,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並以“定期存款最長期限爲8年”爲反駁意見,主張儲蓄合同無效。
關於存款合同是否有效成了本案的爭議焦點。
那麼你覺得,從法律的角度,法院會如何認定呢?又會如何判決這個案子呢?
03 終極揭秘
法院辦案是講究證據的,並且十分嚴謹。
對於李A女士和銀行雙方來說,不管歲月如何蹉跎,首先他們在24年前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爲真實,因此不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再者,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的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很明顯,從這個法律條文來看,李女士處於一個很被動的地位。
但是從庭審中法庭調查和辯論的環節可以看出,李A女士和銀行雙方都沒有否認24年前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因此李A女士的訴請應該得到法庭的支持。
再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章合同履行的相關規定,銀行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當初的約定,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湖北某孝感法院公開的文書顯示,最終法院判決銀行十日內支付李女士本息合計111625元。
而銀行屬於敗訴的一方,李女士因此產生的訴訟費用,則由銀行負擔。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銀行和老百姓關於存錢產生的糾紛,姑且不論誰對誰錯,這都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但像李A女士這樣的教訓,還是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重視。
在存錢之前,看好相關業務條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銀行方面也不能仗着自己專業,就犯了不該犯的錯。
不知道大家對此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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