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藝人酒駕自撞路燈 法院判決出爐

從業演藝工作的董姓女子,酒後開車上路且自撞路邊燈杆,臺北地方法院將她判處有期徒刑3月。(示意圖/shutterstock)★《中時新聞網》關心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從業演藝工作的董姓女子,曾因酒駕被判刑,但她去年10月在餐廳喝酒後,竟開車上路且自撞路邊燈杆,經酒測她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臺北地方法院將她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可上訴。

臺北地院認爲董女在20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不良影響,超量飲酒會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之酒醉情況下開車。

法官斥責她漠視自己、他人及公衆生命財產安全,所爲誠屬不該,但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依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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