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搭車睡醒下身只剩內褲怒告 男辯爲讓她好睡判無罪

小美搭男友楊男的車去上班,睡醒卻發現下身只剩內褲而怒告;楊男辯稱脫裙子爲讓她好睡,法官以犯罪證據不足判他無罪。(資料照片)

小美吃安眠藥後搭男友楊男車子去上班,她一路熟睡回到家前醒來,掀開身上棉被赫然裙子被脫、下身僅剩內褲,怒告楊性侵未遂。楊在警詢及偵查時供稱,脫她衣物想要嘿咻,因還要載別人才作罷,但在法庭卻翻供說,脫裙是爲讓她好睡覺。法官以犯罪證據不足,判楊無罪,仍可上訴。

小美指控,楊男在2021年4月6日到彰化載她去中市上班,她因吃安眠藥上車一路熟睡,期間曾醒來,已抵中市,楊問她要不要提早下班,她回答「好」,持續昏睡。後來,爸爸到車上叫醒她,她醒來車已回到家門前,她打開身上蓋的棉被,下半身竟僅剩內褲,裙子已被脫,父女倆人都驚訝質問楊,但他支支吾吾講不出所以然來。

小美爸爸則證稱,楊男載女兒回家,他從車窗看見女兒在車內蓋棉被睡覺,他叫醒女兒後,她就在找褲子,並與楊起爭執,楊跑離駕駛座,他並沒與楊講話。事後,女兒才憤怒說,楊曾載她到旅館發生性關係,又要再趁她不省人事時,對她作不軌行爲。

楊男在檢警偵辦時供稱,他將車停在中市中華路一段附近的停車格,利用小美不能抗拒時,脫下她的裙子想要嘿咻,但因有人上車而未得逞,檢方以涉犯趁機性交未遂罪嫌將他起訴。

楊在法庭時否認趁機性交未遂,改口辯稱,他脫小美裙子,是要讓她好睡覺,幫她蓋棉被。

一審法官認爲,不能以被告單一自白作爲犯罪的唯一證據,且楊男在法庭辯稱脫小美的裙子是爲讓她好睡覺,參酌車內空間狹小、活動受限,坐副駕駛座睡確實不舒適,楊說法不違生活經驗法則。

此外,小美父女兩人證詞有瑕疵、歧異,無法作爲犯罪證據,也無法證明裙子被脫掉原因,法官以不能單憑小美的指訴而認定楊犯行,依無罪推論法則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