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要法院見 臺灣大:尊重

臺灣大表示,申請展延繳回頻譜期限,已由第一次調解庭時提出的明年5月,大幅壓縮到今年9月15日,卻仍遭NCC刻意扭曲誤解,臺灣大隻能表達遺憾。

依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2,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並予調解。臺灣大強調,依此規定將罰鍰、怠金等不利處分列入8月12日所提調解方案,於法有據。若NCC認爲不應該提出廢止不利處分之要求, 可於調解庭上提出討論。

至於臺灣大於8月16日「陳報法院,要求NCC四位委員於8月29日親自參加調解程序。」,主要是法庭上NCC代表出席之委員及律師提出「臺灣大應提出就9/30繳回所應回饋的消費者權益及公益方案」意見,但回到NCC委員會均遭否決,臺灣大爲儘速達成調解,請求行政法院通知NCC四位委員到場,以便調解委員充分了解四位委員的想法,目的系希望促成調解成立。

臺灣大強調,與臺灣之星因有3G、4G、5G三個不同世代和七個不同頻率網路需要整合,整並複雜度高,整體工程浩大非一蹴可幾,NCC要求合併僅7個月就繳回頻譜,實爲期待不可能。

臺灣大強調,向NCC提出的九項公益、多元方案,皆誠意十足,但NCC遲不迴應,眼見臺灣大提出9月15日期限距今不到1個月,NCC才於8月21日表示無續行調解之必要,過去數月行政法院、調解委員想促成調解之良善美意亦成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