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法有線電視用戶解約「系統商應派員取回機上盒」

▲有線電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記者陳世昌臺北報導NCC25日通過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最重要的改變就是明文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時,主動派員用戶處取回所設之機上盒」,讓用戶不用再奔波前往有線電視公司辦理退機。NCC平臺事業管理處專門委員黃睿迪表示,「系統需主動派員至用戶處取回所設之機上盒」是這次修法新增的條文,這部份除了是迴應立委的建議之外,也考慮到有些系統商經營區的幅員比較遼闊,特別是偏鄉地區,如果要解除契約,消費者要自己到公司營業處所去還盒子、還遙控器配件,對民衆很不方便,所以增加了這一點,要求系統派人去收,包括合約到期不續約或提前解約都是。NCC表示,本次修正系參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105年修正之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審酌民意代表地方政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之意見,修正重點包括:

一、 依據現況,修正草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條文不合時宜之稱呼(如電視機解碼設備);

二、 爲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要求系統經營者應提供多元管道,揭露交易資訊

三、 配合部分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已施行分組付費現況,增列應揭露基本頻道組別及付費頻道收費項目

四、 爲強化用戶權益,要求系統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時,主動派員至用戶處取回所設之機上盒。

NCC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將對外預告30天,廣搜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