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女同事買房,惹上大麻煩……
歷時五年,經歷一審、二審、再審、重審等審理程序,周先生終於拿回自己的房子,房產登記至自己的名下。
周先生和同事王女士共同在廣州投資購買一套房屋,可王女士私下將房屋賣出,直至2017年周先生才得知此情況。爲要回自己的房子,他開始了漫長的訴訟維權之路。
在2023年10月,他終於收到法院發來的文書,經過強制執行程序,房屋已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
150萬的房子被60萬賣掉
男子質疑同事“惡意串通”他人
南都記者獲悉,周先生、王女士原是同一單位的同事,在2005年王女士提出可以共同投資買房之後再轉手賺錢。兩人協同達成一致,並於2005年10月2日買下位於廣州市海珠區的泓景花園的一套房屋,當時購買的折後價爲471450元,首付141450元,另外加上購房稅等費用,合計155240元,雙方各承擔一半。
當時房屋登記在王女士名下,兩人按照約定支付了相應比例的房款。
後來,王女士提出退出,兩人約定由周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一定的投資款,兩年後將房產證戶名更名爲周先生。可在支付款項後,協議約定的事宜並沒有實現,王女士一直沒有協助辦理房產過戶。
事後,在2011年王女士未徵得周先生的同意,將房屋以60萬元賣給朱某秋,而房屋當時的市場價爲150餘萬元,直至2017年底周先生才發現這一情況。
2011年1月20日,王女士與購房者朱某秋簽訂《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總金額爲60萬元。據房管部門出具的檔案資料顯示,2011年1月30日,該房屋登記已轉至朱某秋名下。
據判決書顯示,周先生認爲,自從買下這套房屋之後,該房屋就由周先生管理、經營。王女士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購房者朱某秋串通,損害了他的合法利益,於是在2018年11月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王女士、朱某秋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兩人的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王女士表示,她與購房者朱某秋沒有惡意串通,涉案房產的相關情況均已如實告知購房者。在離婚財產糾紛一案中,她需要支付給前夫30萬元,其代理律師樑某就借給她20萬元。由於短時間難以一次性償還,樑某提醒王女士,她的前夫隨時會要求分割婚內購買的房屋,遂建議王女士將該房產賣給他。
而購房者朱某秋正是王女士代理律師樑某的母親。朱某秋認爲,她作爲買方屬於善意的第三人,不存在任何與王女士進行惡意串通的行爲。而對於房屋交易價60萬元,朱某秋答辯稱,這是考慮到王女士有借款未還,以及爲了應對繳稅事宜所進行的變通,實際成交價爲80萬元。
一審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廣州中院改判稱不符合起訴條件
對於這一起合同效力糾紛案件,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王女士與周先生簽訂的協議以及原告提交的《泓景花園住宅認購書》,可以證明兩人共同投資購買了涉案房屋,加上王女士對此予以確認,對此事實法院予以認定。
海珠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朱某秋的兒子樑某是王女士此前離婚財產糾紛案件的委託代理人,樑某理應清楚王女士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財產狀況,王女士也將該房屋是與別人共同投資且簽訂放棄協議等情況告訴過樑某,故被告朱某秋稱其是善意第三人的說法缺乏理據,不予採信。
而銀行流水中,明確註明爲購房款的僅有599300元,另20萬元用途不明,並非被告所述的80萬元,即使真實交易價格爲80萬元,也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格。
海珠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兩名被告的買賣行爲具有串通的故意,損害了原告對該房屋的合法權益,兩名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恢復登記至被告王女士名下。
不過在二審時,廣州中院作出了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周先生的起訴。廣州中院認爲,周先生雖主張其已向王女士付清了協議約定的投資款,但並無確切證據證實,且王女士對該主張予以否認,故不能確認周先生對涉案房屋享有實際的物權權利。
在此情況下,周先生以其對房屋的合法權益受損爲由提起訴訟依據不足,因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條件,故駁回周先生的起訴。
廣東高院對二審結果予以糾正
廣州中院再審認定賣房存在主觀惡意
對於廣州中院的二審結果,周先生表示很不理解,遂於2019年10月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廣東高院認爲,周先生作爲涉案房屋的其中一方投資者,基於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財產權益而提起的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而周先生是否已向王女士付清涉案《協議》約定的投資款、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實際的物權,屬於案件實體審理的問題,並非本案訴權成立應當具備的起訴要件,因此予以糾正。
爲此廣東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對廣州中院二審處理結果予以糾正,指定廣州中院再審。
在再審時,廣州中院認爲,王女士、周先生屬於共同投資購買房屋,后王女士承諾退出對該房屋的投資關係,王女士未獲得周先生的同意自行將房屋出售,明顯構成對周先生權益的侵害。王女士和朱某秋對房屋買賣交易的達成均存在主觀惡意,雙方簽訂的《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爲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男子再次提起合同糾紛訴訟
經法院強制執行已完成過戶
經過一審、二審、再審、重審等程序,法院最終確定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房屋還沒登記回周先生名下。
周先生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之後,房屋後恢復登記到王女士名下,爲此他提起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將房屋過戶至他自己名下。
這一新訴訟同樣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王女士應協助周先生將案涉房屋過戶登記至周先生名下,過戶產生的費用兩人各負擔一半,周先生向王女士返還供樓款80954.78元。
一審判決之後,王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二審的爭議焦點之一爲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周先生名下應否支持。
周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約定,周先生應於2005年11月29日前支付給王女士投資款77620元,房屋歸周先生單獨所有。一審法院認定周先生已向王女士付清了對價,履行了協議中約定的付款義務,並認定王女士退出共同購房,應協助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周先生名下,理據充分,可予維持。
2023年5月8日,廣州中院作出判決,駁回王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在廣州中院的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周先生向海珠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協助申請執行人將房屋過戶登記至申請執行人名下。
2023年10月27日,海珠區人民法院出具《結案通知書》,經執行後,房屋已登記至周先生的名下。
來源 | 南方都市報
編輯 | 見過 審讀 | 張天輝 責編 | 吳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