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找人頂包 妨害作證 獲刑八個月
陳某某因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他指使同車的姜某某作僞證並幫他頂包,最終被昌寧縣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3年8月20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行至昌寧縣田園鎮右甸路與寶丰路交叉口時,撞到道路中央的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受損、護欄損壞。事故發生後,陳某某爲逃避法律責任,遂指使同車的姜某某作僞證並幫他頂包。姜某某同意後,陳某某打電話報警。民警到現場後,姜某某作僞證稱事故發生時是其駕駛的車輛。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公訴機關審查,以陳某某涉嫌妨害作證罪訴至法院。
被告人陳某某指使他人作僞證,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爲已構成妨害作證罪。陳某某具有前科,酌情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應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本報記者 張恆 通訊員 段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