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事拍打屁股害她罹肺癌 OL求償「未來醫療費」

高雄一名女員工小美(化名)控告同事阿強(化名)性騷擾,指稱阿強趁她彎腰討論工作時,從後方伸手拍打臀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女員工小美(化名)控告同事阿強(化名)性騷擾,指稱阿強趁她彎腰討論工作時,從後方伸手拍打臀部,導致她飽受精神痛苦,並支出相關醫療費用,因此請求賠償共計379,596元。法院審理後,判阿強要賠小美51,940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小美與阿強爲同事關係,事發於今年1月30日上午11時許,小美在辦公室內與同事討論工作時,阿強突然從後方以左手拍打她的左側臀部。小美表示,事發後她不僅支出精神科醫療費用,還罹患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並稱性騷擾導致她免疫系統下降而罹患肺癌。她聲稱因此支出醫藥費、工作損失及未來醫療費用,總計84,856元。

對於上述賠償請求,法院指出,雖然小美提供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收據,證實其因精神壓力就醫,但她未能充分證明阿強的性騷擾行爲與其罹癌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報告,肺癌的主要風險因子爲吸菸、家族史、空氣污染等,情緒壓力僅爲可能原因之一,無法單獨構成直接病因。法院認爲,小美未舉證責任完備,因此駁回其相關請求。

此外,小美也主張,因精神壓力過大而需至心理治療所進行諮商,並預計支出32,000元。對此,法院查明她目前僅有8次治療記錄,未來是否需要持續治療尚無確實證據,因此駁回預計醫療費用部分的請求。並要求250,000元的精神慰撫金。

法院綜合各方情況,認定阿強的行爲確實構成性騷擾,並給予小美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判定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但對於小美所求超出部分,法院認爲無法成立,最終判定阿強僅需賠償51,940元,其中包含醫療費1,940元及精神慰撫金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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