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賣2張棒球亞錦賽「臺日大戰」門票被逮 法院:多600符成本不罰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王姓男子以本名在臉書販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門票2張,被警方巡邏查到擡高價格出售,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但臺北地院簡易庭認爲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裁定不罰,案經大安分局抗告,二審駁回確定。

裁定指出,警員在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發現王姓男子於去年12月7日以本名的臉書帳號,在社團「臺灣職棒棒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上,公開販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門票2張。

接着,警員喬裝買家與王男約定碰面進行交易,發現對方將原價總計爲2000元的2紙門票(原價每張1000元),以總價2600元販售(即每張1300元),認王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因此移送法辦。

王男辯稱,當初就只是想說搶看看,結果搶到了,有問朋友要不要一起去看,但問朋友都沒有人有空去看,所以纔想要轉售。

裁定指出,王男是以2000元取得2紙門票,平均每張成本爲1000元,另加計前往交易地點的交通成本,堪認其以總價2600元轉售2紙門票尚屬合理。

此外,王男在對話紀錄稱其對轉售2紙門票的售價並無概念,詢問喬裝的警員出價金額,自難認他是非供自用而購入2紙門票。且也無其他積極證據,因此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裁定不罰。

大安分局不服提起抗告,主張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稱「轉售」的定義雖無明文規定,然立法者既是處罰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的行爲,解釋上自不以票券之交付爲必要。

亦即,倘行爲人基於營利意圖購買票券,並着手轉賣他人,其行爲已足嚴重影響其他消費者購買之機會,且擾亂交易市場的秩序,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處罰之範疇。

二審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規定的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爲,以行爲人於最初購買遊樂票券時,即非爲自用而購買,嗣有轉售圖利行爲,作爲處罰構成要件。又此條款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限行爲人有轉售並從中圖利始有處罰。

二審指出,縱使王男表明要賺取每張300元之差價,有欲轉售的意圖,然由兜售本案門票過程、出售門票僅2張、價格議定的經過等,實難認定其爲專營票券轉售之黃牛票業者。尚難認王男於購買本案門票之初,是出於「非供自用」之目的,不符合法定處罰要件。

此外,員警於網路巡邏見售票文章後,喬裝爲買家,與王男洽談本案門票的交易細節,因王男主觀上原即有販售本案門票之意思,故員警本案之偵查手段,核屬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

然因喬裝買家的員警並無購買本案門票真意,則僅能成立未遂犯,但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同法第64條第2款之行爲態樣,並未設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因此無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