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凌晨持武術用刀走在北市街頭 警近身壓制社維法函辦

臺北市1名18歲男子中秋節凌晨疑心情不佳,持家中的武術用刀出門,持刀行走在北市街道,警方獲報後喝斥趴下,持臂盾近身制伏,全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攜帶具以殺傷力武器,函送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9月17日凌晨1時許獲報,懷德街有人持大刀揮舞,派出所獲報立即派出2車員警持臂盾到場,大聲喝斥男子趴下,並抓準時機上前持臂盾近身制伏,查扣1把刀身約75公分、刀柄約20公分的武術用刀。

警方指出,男子疑心情不佳持家中武術用刀出門,在住家周圍100公尺處遭警方壓制,此武術用刀雖然沒有無鋒利面,但持之攻擊仍會造成傷勢。警方認定,男子行爲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函請士林簡易庭辦理。

男子涉持武術用刀走在北市街頭,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辦。記者蕭雅娟/翻攝

男子涉持武術用刀走在北市街頭,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辦。記者蕭雅娟/翻攝

男子涉持武術用刀走在北市街頭,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辦。記者蕭雅娟/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