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結果中國氣炸 一夜爆發2萬字白皮書宣示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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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於南海仲裁案結果揭曉後,釋出多張軍演組圖。(圖/翻攝自中國軍網)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海牙國際法庭於昨(12)日就南海仲裁案判決指出,中國提出的「九段線」沒有歷史依據。中國方面已表示,不接受、不承認此判決,並於今(13)日頒佈長達49頁、共143點、2萬餘字的《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白皮書,重申南沙羣島的陸地領土問題不適用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發表的白皮書中共有5個部份,包括南海諸島是中國固有領土、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由來、中菲已就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共識、菲律賓一再採取導致爭議複雜化的行動、中國處理南海問題的政策。內容明確指出,南沙羣島領土問題是陸地領土問題,不適用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白皮書強調,中國不接受任何企圖通過單方面行動,把海洋管轄權強加於中國的做法;在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以及任何訴諸第三方的爭端解決方式。文件中也指出,中國堅持與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堅定維護各國依據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積極倡導域外國家尊重地區國家的努力,在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問題上發揮建設性作用。
《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白皮書全文如下:
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
(2016年7月)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引言
一、南海諸島是中國固有領土
(一)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是歷史上確立的
(二)中國始終堅定維護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三)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得到國際社會廣泛承認
二、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由來
(一)菲律賓非法侵佔行爲製造了中菲南沙島礁爭議
(二)菲律賓的非法主張毫無歷史和法理依據
(三)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發展導致中菲出現海洋劃界爭議
三、中菲已就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共識
(一)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是中菲共識和承諾
(二)妥善管控南海有關爭議是中菲之間的共識
四、菲律賓一再採取導致爭議複雜化的行動
(一)菲律賓企圖擴大對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的侵佔
(二)菲律賓一再擴大海上侵權
(三)菲律賓企圖染指中國黃巖島
(四)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是惡意行爲
五、中國處理南海問題的政策
(一)關於南沙羣島領土問題
(二)關於南海海洋劃界問題
(三)關於爭端解決方式
(四)關於在南海管控分歧和開展海上務實合作
(五)關於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
(六)關於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
引言
1. 南海位於中國大陸的南面,通過狹窄的海峽或水道,東與太平洋相連,西與印度洋相通,是一個東北-西南走向的半閉海。南海北靠中國大陸和臺灣島,南接加裡曼丹島和蘇門答臘島,東臨菲律賓羣島,西接中南半島和馬來半島。
2. 中國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羣島、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和南沙羣島。這些羣島分別由數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島、礁、灘、沙等組成。其中,南沙羣島的島礁最多,範圍最廣。
3. 中國人民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曆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利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最早並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在南海的相關權益,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確立的,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
4. 中國和菲律賓隔海相望,交往密切,人民世代友好,原本不存在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開始非法侵佔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由此製造了中菲南沙羣島部分島礁領土問題。此外,隨着國際海洋法的發展,兩國在南海部分海域還出現了海洋劃界爭議。
5. 中菲兩國尚未舉行旨在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任何談判,但確曾就妥善處理海上爭議進行多次磋商,就通過談判協商解決有關爭議達成共識,並在雙邊文件中多次予以確認。雙方還在中國和東盟國家2002年共同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爲宣言》(以下簡稱《宣言》)中就通過談判協商解決有關爭議作出鄭重承諾。
6. 2013年1月,菲律賓共和國時任政府違背上述共識和承諾,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菲律賓把原本不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調整的領土問題,以及被中國2006年依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排除性聲明排除的海洋劃界等爭議加以曲解和包裝,構成對《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濫用。菲律賓妄圖藉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7. 本文件旨在還原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事實真相,重申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一貫立場和政策,溯本清源,以正視聽。
一、南海諸島是中國固有領土
(一)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是歷史上確立的
8. 中國人民自古以來在南海諸島和相關海域生活和從事生產活動。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利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最早並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確立了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在南海的相關權益。
9. 早在公元前2世紀的西漢時期,中國人民就在南海航行,並在長期實踐中發現了南海諸島。
10. 中國歷史古籍,例如東漢的《異物志》、三國時期的《扶南傳》、宋代的《夢粱錄》和《嶺外代答》、元代的《島夷志略》、明代的《東西洋考》和《順風相送》、清代的《指南正法》和《海國聞見錄》等,不僅記載了中國人民在南海的活動情況,而且記錄了南海諸島的地理位置和地貌特徵、南海的水文和氣象特點,以很多生動形象的名稱爲南海諸島命名,如“漲海崎頭”、“珊瑚洲”、“九乳螺洲”、“石塘”、“千里石塘” 、“萬里石塘”、“長沙”、“千里長沙”、“萬里長沙”等。
11. 中國漁民在開發利用南海的歷史過程中還形成一套相對固定的南海諸島命名體系:如將島和沙洲稱爲“峙”,將礁稱爲“鏟”、“線”、“沙”,將環礁稱爲“匡”、“圈”、“塘”,將暗沙稱爲“沙排”等。明清時期形成的《更路簿》是中國漁民往來於中國大陸沿海地區和南海諸島之間的航海指南,以多種版本的手抄本流傳並沿用至今;記錄了中國人民在南海諸島的生活和生產開發活動,記載了中國漁民對南海諸島的命名。其中對南沙羣島島、礁、灘、沙的命名至少有70餘處,有的用羅盤方位命名,如醜未(渚碧礁)、東頭乙辛(蓬勃暗沙);有的用特產命名,如赤瓜線(赤瓜礁)、墨瓜線(南屏礁);有的用島礁形狀命名,如鳥串(仙娥礁)、雙擔(信義礁);有的用某種實物命名,如鍋蓋峙(安波沙洲)、秤鉤峙(景宏島);有的以水道命名,如六門沙(六門礁)。
12. 中國人民對南海諸島的命名,部分被西方航海家引用並標註在一些19至20世紀權威的航海指南和海圖中。如Namyit(鴻庥島)、Sin Cowe(景宏島)、Subi(渚碧礁)來源於海南方言發音“南乙”、“秤鉤”、“醜未”。
13. 大量歷史文獻和文物資料證明,中國人民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進行了持續不斷的開發和利用。明清以來,中國漁民每年乘東北信風南下至南沙羣島海域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直至次年乘西南信風返回大陸。還有部分中國漁民常年留居島上,站峙捕撈、挖井汲水、墾荒種植、蓋房建廟、飼養禽畜等。根據中外史料記載和考古發現,南沙羣島部分島礁上曾有中國漁民留下的作物、水井、房屋、廟宇、墓冢和碑刻等。
14. 許多外國文獻記錄了很長一段時間內只有中國人在南沙羣島生產生活的事實。
15. 1868年出版的英國海軍部《中國海指南》提到南沙羣島鄭和羣礁時指出:“海南漁民,以捕取海蔘、介殼爲活,各島都有其足跡,也有久居島礁上的” ,“在太平島上的漁民要比其他島上的漁民生活得更加舒適,與其他島相比,太平島上的井水要好得多”。1906年的《中國海指南》以及1912年、1923年、1937年等各版《中國航海志》多處載明中國漁民在南沙羣島上生產生活。
16. 1933年9月在法國出版的《彩繪殖民地世界》雜誌記載:南沙羣島9島之中,惟有華人(海南人)居住,華人之外並無他國人。當時西南島(南子島)上計有居民7人,中有孩童2人;帝都島(中業島)上計有居民5人;斯帕拉島(南威島)計有居民4人,較1930年且增加1人;羅灣島(南鑰島)上,有華人所留之神座、茅屋、水井;伊都阿巴島(太平島),雖不見人跡,而發現中國字碑,大意謂運糧至此,覓不見人,因留藏於鐵皮(法文原文爲石頭)之下;其他各島,亦到處可見漁人居住之蹤跡。該雜誌還記載,太平島、中業島、南威島等島嶼上植被茂盛,有水井可飲用,種有椰子樹、香蕉樹、木瓜樹、菠蘿、青菜、土豆等,蓄養有家禽,適合人類居住。
17. 1940年出版的日本文獻《暴風之島》和1925年美國海軍航道測量署發行的《亞洲領航》(第四卷)等也記載了中國漁民在南沙羣島生產生活的情況。
18. 中國是最早開始並持續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上活動進行管理的國家。歷史上,中國通過行政設治、水師巡視、資源開發、天文測量、地理調查等手段,對南海諸島和相關海域進行了持續、和平、有效的管轄。
19. 例如,宋代,中國在兩廣地區設有經略安撫使,總綏南疆。宋代曾公亮在《武經總要》中提到中國爲加強南海海防,設立巡海水師,巡視南海。清代明誼編着的《瓊州府志》、鍾元棣編着的《崖州志》等著作都把“石塘”、“長沙”列入“海防”條目。
20. 中國很多官修地方誌,如《廣東通志》、《瓊州府志》、《萬州志》等,在“疆域”或“輿地山川”條目中有“萬州有千里長沙、萬里石塘”或類似記載。
21. 中國曆代政府還在官方地圖上將南海諸島標繪爲中國領土。1755年《皇清各直省分圖》之《天下總輿圖》、1767年《大清萬年一統天下圖》、1810年《大清萬年一統地理全圖》、1817年《大清一統天下全圖》等地圖均將南海諸島繪入中國版圖。
22. 歷史事實表明,中國人民一直將南海諸島和相關海域作爲生產和生活的場所,從事各種開發利用活動。中國曆代政府也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實施管轄。在長期歷史過程中,中國確立了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在南海的相關權益,中國人民早已成爲南海諸島的主人。
(二)中國始終堅定維護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23. 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在20世紀前未遭遇任何挑戰。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法國和日本先後以武力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對此,中國人民奮起抵抗,當時中國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捍衛對南沙羣島的主權。
24. 1933年,法國曾經一度侵入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發佈政府公報宣告“佔領”,製造了“九小島事件”。中國各地各界反應強烈、羣起抗議,紛紛譴責法國的侵略行徑。居住在南沙羣島的中國漁民也在實地進行抵抗,符洪光、柯家裕、鄭蘭錠等人砍倒法國在太平島、北子島、南威島、中業島等島上懸掛法國國旗的旗杆。
25. “九小島事件”發生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表示,南沙羣島有關島嶼“僅有我漁人居留島上,在國際上確認爲中國領土”,中國政府就法方侵入九小島提出嚴正交涉。同時,廣東省政府針對法國誘騙中國漁民懸掛法國國旗,命令各縣長佈告,禁止在南沙羣島及海域作業的中國漁船懸掛外國旗幟,並給漁民發放中國國旗,要求懸掛。
26. 由外交部、內政部、海軍部等部門組成的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專門審定中國南海諸島各島、礁、灘、沙名稱,並於1935年編印並公佈了《中國南海各島嶼圖》。
27. 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曾非法侵佔中國南海諸島。中國人民對日本的侵略進行了英勇抵抗。隨着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和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的推進,中、美、英三國於1943年12月發表《開羅宣言》鄭重宣佈,日本必須將所竊取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發表《波茨坦公告》,其中第8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28. 1945年8月,日本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1946年11月至12月,中國政府指派林遵上校等高級軍政官員,乘坐“永興”、“中建”、“太平”、“中業”4艘軍艦,分赴西沙羣島和南沙羣島,舉行儀式,重立主權碑,派兵駐守。隨後,中國政府用上述4艘軍艦名對西沙羣島和南沙羣島的4個島嶼進行重新命名。
29. 1947年3月,中國政府在太平島設立南沙羣島管理處,隸屬廣東省。中國還在太平島設立氣象臺和電臺,自6月起對外廣播氣象信息。
30. 在對南海諸島重新進行地理測繪的基礎上,中國政府於1947年組織編寫了《南海諸島地理志略》,審定《南海諸島新舊名稱對照表》,繪製標有南海斷續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1948年2月,中國政府公佈《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包括《南海諸島位置圖》。
31. 1949年6月,中國政府頒佈《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把“海南島、東沙羣島、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及其他附屬島嶼”劃入海南特區。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後,多次重申並採取立法、行政設治、外交交涉等措施進一步維護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在南海的相關權益。中國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的巡邏執法、資源開發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從未中斷過。
33. 1951年8月,中國外交部長周恩來發表《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指出,“西沙羣島和南威島正如整個南沙羣島及中沙羣島、東沙羣島一樣,向爲中國領土,在日本帝國主義發動侵略戰爭時雖曾一度淪陷,但日本投降後已爲當時中國政府全部接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威島和西沙羣島之不可侵犯的主權,不論美英對日和約草案有無規定及如何規定,均不受任何影響”。
34. 1958年9月,中國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明確規定中國領海寬度爲12海里,採用直線基線方法劃定領海基線,上述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東沙羣島、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35. 1959年3月,中國政府在西沙羣島的永興島設立“西沙羣島、南沙羣島、中沙羣島辦事處”;1969年3月,該“辦事處”改稱“廣東省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革命委員會”;1981年10月,恢復“西沙羣島、南沙羣島、中沙羣島辦事處”的稱謂。
36. 1983年4月,中國地名委員會受權公佈南海諸島部分標準地名,總計287個。
37. 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設立海南行政區,管轄範圍包括西沙羣島、南沙羣島、中沙羣島的島礁及其海域。
38. 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海南省,管轄範圍包括西沙羣島、南沙羣島、中沙羣島的島礁及其海域。
39. 1992年2月,中國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確立了中國領海和毗連區的基本法律制度,並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東沙羣島、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1996年5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對1992年2月25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2條所列各羣島及島嶼的主權。”
40. 1996年5月,中國政府宣佈中國大陸沿海由山東高角至海南島峻壁角49個領海基點和由直線相連的領海基線,以及西沙羣島28個領海基點和由直線相連的基線,並宣佈將另行公佈其餘領海基線。
41. 1998年6月,中國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確立了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基本法律制度,並明確規定:“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42. 2012年6月,國務院批准撤銷海南省西沙羣島、南沙羣島、中沙羣島辦事處,設立地級三沙市,管轄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的島礁及其海域。
43. 中國高度重視南海生態和漁業資源保護。自1999年起,中國實施南海伏季休漁制度。截至2015年底,中國在南海共建成國家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6處,省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6處,總面積達269萬公頃;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7處,總面積達128萬公頃。
44.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臺灣當局一直駐守在南沙羣島太平島,設有民事服務管理機構,並對島上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三)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得到國際社會廣泛承認
45.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收復南海諸島並恢復行使主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承認南海諸島是中國領土。
46. 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規定日本放棄對南沙羣島和西沙羣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1952年,日本政府正式表示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羣島、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年,由時任日本外務大臣岡崎勝男親筆簽字推薦的《標準世界地圖集》第十五圖《東南亞圖》,把和約規定日本必須放棄的西沙、南沙羣島及東沙、中沙羣島全部標繪屬於中國。
47. 1955年10月,國際民航組織在馬尼拉召開會議,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泰國、菲律賓、南越和中國臺灣當局派代表出席,菲律賓代表爲會議主席,法國代表爲副主席。會議通過的第24號決議要求中國臺灣當局在南沙羣島加強氣象觀測,而會上沒有任何一個代表對此提出異議或保留。
48. 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宣佈中國的領海寬度爲12海里,明確指出:“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 …東沙羣島、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9月14日,越南政府總理范文同照會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鄭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認和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58年9月4日關於領海決定的聲明”,“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尊重這項決定”。
49. 1956年8月,美國駐臺機構一等秘書韋士德向中國臺灣當局口頭申請,美軍人員擬前往黃巖島、雙子羣礁、景宏島、鴻庥島、南威島等中沙和南沙羣島島礁進行地形測量。中國臺灣當局隨後同意了美方的申請。
50. 1960年12月,美國政府致函中國臺灣當局,“請求准許”美軍事人員赴南沙羣島雙子羣礁、景宏島、南威島進行實地測量。中國臺灣當局批准了上述申請。
51. 1972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中,日本重申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
52. 據法新社報導,1974年2月4日,時任印度尼西亞外長馬利克表示,“如果我們看一看現在發行的地圖,就可以從圖上看到帕拉塞爾羣島(西沙羣島)和斯普拉特利羣島(南沙羣島)都是屬於中國的”;由於我們承認只存在一箇中國,“這意味着,對我們來講,這些羣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53. 1987年3月17日至4月1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第14次會議討論了該委員會秘書處提交的《全球海平面觀測系統實施計劃1985-1990》(IOC/ INF-663 REV)。該文件建議將西沙羣島和南沙羣島納入全球海平面觀測系統,並將這兩個羣島明文列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爲執行該計劃,中國政府被委任建設5個海洋觀測站,包括南沙羣島和西沙羣島上各1個。
54. 南海諸島屬於中國早已成爲國際社會的普遍認識。在許多國家出版的百科全書、年鑑和地圖都將南沙羣島標屬中國。例如,1960年美國威爾德麥克出版社出版的《威爾德麥克各國百科全書》;1966年日本極東書店出版的《新中國年鑑》;1957、1958和1961年在聯邦德國出版的《世界大地圖集》;1958年在民主德國出版的《地球與地理地圖集》;1968年在民主德國出版的《哈克世界大地圖集》;1954至1959年在蘇聯出版的《世界地圖集》; 1957年在蘇聯出版的《外國行政區域劃分》附圖;1959年在匈牙利出版的《世界地圖集》;1974年在匈牙利出版的《插圖本世界政治經濟地圖集》;1959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出版的《袖珍世界地圖集》;1977年在羅馬尼亞出版的《世界地理圖集》;1965年法國拉魯斯出版社出版的《國際政治與經濟地圖集》;1969年法國拉魯斯出版社出版的《拉魯斯現代地圖集》;1972年和1983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中所附地圖和1985年出版的《世界大地圖集》;以及1980年日本國土地理協會出版的《世界與各國》附圖等。
二、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由來
55. 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核心是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而產生的領土問題。此外,隨着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發展,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還出現了海洋劃界爭議。
(一)菲律賓非法侵佔行爲製造了中菲南沙島礁爭議
56. 菲律賓的領土範圍是由包括1898年《美西和平條約》(《巴黎條約》)、1900年《美西關於菲律賓外圍島嶼割讓的條約》(《華盛頓條約》)、1930年《關於劃定英屬北婆羅洲與美屬菲律賓之間的邊界條約》在內的一系列國際條約確定的。
57. 中國南海諸島在菲律賓領土範圍之外。
58. 20世紀50年代,菲律賓曾企圖染指中國南沙羣島。但在中國堅決反對下,菲律賓收手了。1956年5月,菲律賓人克洛馬組織私人探險隊到南沙羣島活動,擅自將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稱爲“自由地”。隨後,菲律賓副總統兼外長加西亞對克洛馬的活動表示支持。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於5月29日發表聲明,嚴正指出:南沙羣島“向來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 民共和國對這些島嶼具有無可爭辯的合法主權……絕不容許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和採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同時,中國臺灣當局派軍艦赴南沙羣島巡弋,恢復在南沙羣島太平島上駐守。此後,菲律賓外交部表示,克洛馬此舉菲律賓政府事前並不知情,亦未加以同意。
59. 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先後以武力侵佔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並提出非法領土要求。1970年8月和9月,菲律賓非法侵佔馬歡島和費信島;1971年4月,菲律賓非法侵佔南鑰島和中業島;1971年7月,菲律賓非法侵佔西月島和北子島;1978年3月和1980年7月,菲律賓非法侵佔雙黃沙洲和司令礁。1978年6月,菲律賓總統馬科斯簽署第1596號總統令,將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並連同周邊大範圍海域稱爲“卡拉延島羣”(“卡拉延”在他加祿語中意爲“自由”),劃設“卡拉延鎮區”,非法列入菲律賓領土範圍。
60. 菲律賓還通過一系列國內立法,提出了自己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主張。其中部分與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益產生衝突。
61. 菲律賓爲掩蓋其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的事實,實現其領土擴張的野心,炮製了一系列藉口,包括:“卡拉延島羣”不屬於南沙羣島,是“無主地”;南沙羣島在二戰後是“託管地”;菲律賓佔領南沙羣島是依據“地理鄰近”和出於“國家安全”需要;“南沙羣島部分島礁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菲律賓“有效控制”有關島礁已成爲不能改變的“現狀”等。
(二)菲律賓的非法主張毫無歷史和法理依據
62. 從歷史和國際法看,菲律賓對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的領土主張毫無根據。
63.第一,南沙羣島從來不是菲律賓領土的組成部分。菲律賓的領土範圍已由一系列國際條約所確定。對此,菲律賓當時的統治者美國是非常清楚的。1933年8月12日,美屬菲律賓前參議員陸雷彝致信美國駐菲律賓總督墨菲,試圖以地理鄰近爲由主張一些南沙島嶼構成菲律賓羣島一部分。有關信件被轉交美國陸軍部和國務院處理。1933年10月9日,美國國務卿覆信稱,“這些島嶼……遠在1898年從西班牙獲得的菲律賓羣島的界限之外”。1935年5月,美國陸軍部長鄧恩致函國務卿赫爾,請求國務院就菲律賓對南沙羣島部分島嶼提出領土要求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發表意見。美國國務院歷史顧問辦公室一份由博格斯等簽署的備忘錄指出,“顯然,美國毫無根據主張有關島嶼構成菲律賓羣島的一部分。”8月20日,美國國務卿赫爾覆函美國陸軍部長鄧恩稱,“美國依據1898年條約從西班牙獲得的菲律賓羣島的島嶼僅限於第三條規定的界限以內”,同時關於南沙羣島有關島嶼,“需要指出的是,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西班牙曾對這些島嶼中的任何一個行使主權或提出主張”。這些文件證明,菲律賓領土從來不包括南海諸島,這一事實爲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所承認。
64. 第二,“卡拉延島羣”是菲律賓發現的“無主地”,這一說法根本不成立。菲律賓以其國民於1956年所謂“發現”爲基礎,將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稱爲“卡拉延島羣”,企圖製造地理名稱和概念上的混亂,並割裂南沙羣島。事實上,南沙羣島的地理範圍是清楚和明確的,菲律賓所謂“卡拉延島羣”就是中國南沙羣島的一部分。南沙羣島早已成爲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絕非“無主地”。
65. 第三,南沙羣島也不是所謂的“託管地”。菲律賓稱,二戰後南沙羣島是“託管地”,主權未定。菲律賓的說法從法律和事實看,都沒有根據。二戰後的“託管地”,均在有關國際條約或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相關文件中明確開列,南沙羣島從未出現在上述名單上,根本就不是“託管地”。
66. 第四,“地理鄰近”和“國家安全”都不是領土取得的國際法依據。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部分領土遠離其本土,有的甚至位於他國近岸。美國殖民統治菲律賓期間,就菲律賓羣島附近一座島嶼的主權與荷蘭產生爭端,美國以“地理鄰近”爲由提出的領土主張被判定爲沒有國際法依據。以所謂“國家安全”爲由侵佔他國領土更是荒謬的。
67. 第五,菲律賓稱,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位於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範圍內,因此有關島礁屬於菲律賓或構成菲律賓大陸架組成部分。這一主張企圖以《公約》所賦予的海洋管轄權否定中國領土主權,與“陸地統治海洋”的國際法原則背道而馳,完全不符合《公約》的宗旨和目的。《公約》序言規定:“在妥爲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爲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因此,沿海國必須在尊重他國領土主權的前提下主張海洋管轄權,不能將自己的海洋管轄權擴展到他國領土上,更不能以此否定他國主權,侵犯他國領土。
68. 第六,菲律賓所謂的“有效控制”是建立在非法侵佔基礎上的,是非法無效的。國際社會不承認武力侵佔形成的所謂“有效控制”。菲律賓所謂“有效控制”是對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赤裸裸的武力侵佔,違背了《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爲國際法所明確禁止。菲律賓建立在非法侵佔基礎上的所謂“有效控制”,不能改變南沙羣島是中國領土的基本事實。中國堅決反對任何人試圖把南沙羣島部分島礁被侵佔的狀態視爲所謂“既成事實”或“現狀”,中國對此絕不承認。
(三)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發展導致中菲出現海洋劃界爭議
69. 隨着《公約》的制訂和生效,中國和菲律賓之間的南海有關爭議逐步激化。
70. 基於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長期歷史實踐及歷屆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根據國內法以及國際法,包括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此外,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71. 根據菲律賓1949年第387號共和國法案、1961年第30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54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370號總統公告、1978年第1599號總統令、2009年第9522號共和國法案等法律,菲律賓公佈了內水、羣島水域、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72. 在南海,中國的陸地領土海岸和菲律賓的陸地領土海岸相向,相距不足400海里。兩國主張的海洋權益區域重疊,由此產生海洋劃界爭議。
三、中菲已就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共識
73. 中國堅決捍衛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堅決反對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島礁,堅決反對菲律賓依據單方面主張在中國管轄海域採取侵權行爲。同時,從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出發,中國保持高度剋制,堅持和平解決中菲南海有關爭議,併爲此作出不懈努力。中國就管控海上分歧以及推動海上務實合作等與菲律賓進行多次磋商,雙方就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妥善管控有關分歧達成重要共識。
(一)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是中菲共識和承諾
74. 中國一貫致力於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與各國發展友好關係。
75. 1975年6月,中菲關係實現正常化,兩國在有關公報中明確指出,兩國政府同意不訴諸武力,不以武力相威脅,和平解決所有爭端。
76. 實際上,中國在解決南海問題上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倡議,首先是對菲律賓提出的。1986年6月,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會見菲律賓副總統薩爾瓦多·勞雷爾時,指出南沙羣島屬於中國,同時針對有關分歧表示,“這個問題可以先擱置一下,先放一放。過幾年後,我們坐下來,平心靜氣地商討一個可爲各方接受的方式。我們不會讓這個問題妨礙與菲律賓和其他國家的友好關係”。1988年4月,鄧小平在會見菲律賓總統科拉鬆·阿基諾時重申“對南沙羣島問題,中國最有發言權。南沙歷史上就是中國領土,很長時間,國際上對此無異議”;“從兩國友好關係出發,這個問題可先擱置一下,採取共同開發的辦法”。此後,中國在處理南海有關爭議及同南海周邊國家發展雙邊關係問題上,一直貫徹了鄧小平關於“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思想。
77.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就通過談判管控和解決中菲南海有關爭議提出一系列主張和倡議,多次重申對南沙羣島的主權、和平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立場和“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倡議,明確表示反對外部勢力介入,反對南海問題國際化,強調不應使爭議影響兩國關係的發展。
78. 1992年7月,在馬尼拉舉行的第25屆東盟外長會議發表《東盟關於南海問題的宣言》。中國表示,讚賞這一宣言所闡述的相關原則。中國一貫主張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南沙羣島部分島礁有關領土問題,反對訴諸武力,願在條件成熟時同有關國家談判“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79. 1995年8月,中菲共同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表示,“爭議應由直接有關國家解決”;“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此後,中國和菲律賓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通過雙邊談判協商解決南海問題的有關共識,例如:1999年3月《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200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等。
80. 2002年11月,中國同東盟10國共同簽署《宣言》。各方在《宣言》中鄭重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81. 此後,中菲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各自在《宣言》中作出的鄭重承諾,例如:200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新聞公報》、2011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等。
82. 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定,體現了中菲就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的以下共識和承諾:一是有關爭議應在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之間解決;二是有關爭議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通過談判協商和平解決;三是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
83. 中菲雙方多次重申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並多次強調有關談判應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開展,上述規定顯然已產生排除任何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的效果。特別是1995年的聯合聲明規定“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這裡的“最終”一詞明顯是爲了強調“談判”是雙方已選擇的唯一爭端解決方式,並排除包括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在內的任何其他方式。上述共識和承諾構成兩國間排除通過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解決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協議。這一協議必須遵守。
(二)妥善管控南海有關爭議是中菲之間的共識
84. 中國一貫主張,各方應通過制定規則、完善機制、務實合作、共同開發等方式管控爭議,爲南海有關爭議的最終解決創造良好氛圍。
85.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菲就管控爭議達成一系列共識:一是在有關爭議問題上保持克制,不採取可能導致事態擴大化的行動;二是堅持通過雙邊磋商機制管控爭議;三是堅持推動海上務實合作和共同開發;四是不使有關爭議影響雙邊關係的健康發展和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86. 中菲還在《宣言》中達成如下共識:保持自我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在和平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前,本着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互信;探討或開展在海洋環保、海洋科學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尋與救助、打擊跨國犯罪等方面的合作。
87. 中菲曾就管控分歧、開展海上務實合作取得積極進展。
88. 1999年3月,中國和菲律賓舉行關於在南海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首次會議,雙方發表的《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指出,“雙方承諾根據廣泛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協商和平解決爭議,……雙方同意保持克制,不採取可能導致事態擴大化的行動。”
89. 2001年4月,中菲發表的《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專家組會議聯合新聞聲明》指出,“雙方認識到兩國就探討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雙邊磋商機制是富有成效的,雙方所達成的一系列諒解與共識對維護中菲關係的健康發展和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發揮了建設性作用。”
90. 2004年9月,在中國和菲律賓領導人的共同見證下,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簽署《南中國海部分海域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經中菲雙方同意,2005年3月,中國、菲律賓、越南三國國家石油公司簽署《南中國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商定三國的石油公司在三年協議期內,在約14.3萬平方千米海域的協議區內完成一定數量的二維和/或三維地震測線的採集和處理工作,對一定數量現有的二維地震測線進行再處理,研究評估協議區的石油資源狀況。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表示,“雙方認爲,南海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爲本地區合作的一個示範。雙方同意,可以探討將下一階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強本地區建立互信的良好勢頭。”
91. 令人遺憾的是,由於菲律賓方面缺乏合作意願,中菲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陷於停滯,中菲越三方聯合海洋地震考察工作也未能繼續。
四、菲律賓一再採取導致爭議複雜化的行動
92.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菲律賓一再採取導致爭議複雜化的行動。
(一)菲律賓企圖擴大對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的侵佔
93. 自20世紀80年代起,菲律賓就在非法侵佔的中國南沙羣島有關島礁上建設軍事設施。90年代,菲律賓繼續在非法侵佔的中國南沙羣島有關島礁修建機場和海空軍基地,以非法侵佔的中國南沙羣島中業島爲重點,持續在相關島礁建設和修整機場、兵營、碼頭等設施,以方便起降重型運輸機、戰鬥機及容納更多更大的艦船。菲律賓還蓄意挑釁,頻繁派出軍艦、飛機侵入中國南沙羣島五方礁、仙娥礁、信義礁、半月礁和仁愛礁,肆意破壞中國設置的測量標誌。
94. 更有甚者,1999年5月9日,菲律賓派出57號坦克登陸艦入侵中國仁愛礁,並以“技術故障擱淺”爲藉口,在該礁非法“坐灘”。中國當即對菲律賓提出嚴正交涉,要求立即拖走該艦。而菲律賓卻稱該艦“缺少零部件”無法拖走。
95. 就此,中國持續對菲律賓進行交涉,再三要求菲方拖走該艦。例如,1999年11月,中國駐菲律賓大使約見菲律賓外長西亞鬆和總統辦公室主任來妮海索斯,再次就該艦非法“坐灘”仁愛礁事進行交涉。菲律賓雖然再三承諾將把該艦從仁愛礁撤走,但一直拖延不動。
96. 2003年9月,得知菲律賓準備在仁愛礁非法“坐灘”的軍艦周圍修建設施後,中國當即提出嚴正交涉。菲律賓代理外長埃卜達林表示,菲律賓無意在仁愛礁上修建設施,菲律賓是《宣言》的簽署者,不會也不願成爲第一個違反者。
97. 但是菲律賓拒不履行拖走該艦的承諾,反而變本加厲,採取進一步挑釁行爲。菲律賓於2013年2月在非法“坐灘”的該艦四周拉起固定纜繩,艦上人員頻繁活動,準備建設固定設施。在中國多次交涉下,菲律賓國防部長加斯明聲稱,菲律賓只是在對該艦進行補給和修補,承諾不會在仁愛礁上修建設施。
98. 2014年3月14日,菲律賓外交部發表聲明,公然宣稱菲律賓當年用57號坦克登陸艦在仁愛礁“坐灘”,就是爲了“將該軍艦作爲菲律賓政府的永久設施部署在仁愛礁” ,企圖以此爲藉口,繼續拒不履行拖走該艦的承諾,進而達到侵佔仁愛礁的目的。中國當即對此表示震驚,並重申絕不允許菲方以任何形式侵佔仁愛礁。
99. 2015年7月,菲律賓公開聲明,菲方正對在仁愛礁“坐灘”的軍艦進行內部整固。
100. 菲律賓用軍艦“坐灘”仁愛礁,承諾拖走卻始終食言,直至採取加固措施,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證明菲律賓就是第一個公然違反《宣言》的國家。
101. 長期以來,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羣島有關島礁,並在島礁上修築各種軍事設施,企圖製造既成事實,長期霸佔。菲律賓的所作所爲,嚴重侵犯中國對南沙羣島有關島礁的主權,嚴重違反《憲章》和國際法基本準則。
(二)菲律賓一再擴大海上侵權
102. 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依據其單方面主張,先後侵入中國南沙羣島禮樂灘、忠孝灘等地進行非法油氣鑽探,包括就有關區塊進行對外招標。
103. 進入21世紀以來,菲律賓擴大對外招標範圍,大面積侵入中國南沙羣島有關海域。2003年,菲律賓將大片中國南沙羣島相關海域劃爲對外招標區塊。2014年5月,菲律賓進行了第5輪油氣招標,其中4個招標區塊侵入中國南沙羣島相關海域。
104. 菲律賓還不斷侵入中國南沙羣島有關海域,襲擾中國漁民和漁船正常生產作業。據不完全統計,1989年至2015年,在上述海域共發生菲律賓非法侵犯中國漁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事件97件,其中槍擊8件,搶劫34件,抓扣40件,追趕15件;共涉及中國漁船近200艘,漁民上千人。菲律賓還野蠻、粗暴對待中國漁民,施以非人道待遇。
105. 菲律賓武裝人員經常無視中國漁民的生命安全,濫用武力。例如,2006年4月27日,菲律賓武裝漁船侵入中國南沙羣島南方淺灘海域,襲擊中國“瓊瓊海03012”號漁船,菲方一艘武裝小艇及4名持槍人員向中國漁船靠近,並直接向漁船駕駛臺連續開槍射擊,造成陳奕超等4名漁民當場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隨後,13名持槍人員強行登上漁船進行搶劫,劫走船上衛星導航、通訊設備、生產工具、漁獲等。
106. 菲律賓一再採取各種海上侵權行動,企圖擴大其在南海的非法主張,嚴重侵犯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及相關權益。菲律賓的侵權行爲嚴重違背了其在《宣言》中關於保持自我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行動的承諾。菲律賓槍擊、搶劫中國漁船和漁民,非法抓扣中國漁民並施以非人道待遇,嚴重侵犯中國漁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人格尊嚴,公然踐踏基本人權。
(三)菲律賓企圖染指中國黃巖島
107. 菲律賓還對中國黃巖島提出領土要求並企圖非法侵佔。
108. 黃巖島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持續、和平、有效地對黃巖島行使着主權和管轄。
109. 1997年之前,菲律賓從未對黃巖島屬於中國提出異議,從未對黃巖島提出領土要求。1990年2月5日,菲律賓駐德國大使比安弗尼多致函德國無線電愛好者迪特表示:“根據菲律賓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局,斯卡伯勒礁或黃巖島不在菲律賓領土主權範圍以內。”
110. 菲律賓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局1994年10月28日簽發的《菲律賓共和國領土邊界證明書》表示,“菲律賓共和國的領土邊界和主權由1898年12月10日簽署的《巴黎條約》第3條確定”,並確認“菲律賓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通過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局發佈的第25號官方地圖中顯示的領土界限完全正確並體現了真實狀態”。如前所述,《巴黎條約》和另外兩個條約確定了菲律賓的領土界限,中國黃巖島明顯位於這一界限以外。第25號官方地圖反映了這一事實。在1994年11月18日致美國無線電協會的信中,菲律賓無線電愛好者協會寫道,“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是,(菲律賓)有關政府機構申明,基於1898年12月10日簽署的《巴黎條約》第3條,斯卡伯勒礁就是位於菲律賓領土邊界之外。”
111. 1997年4月,菲律賓一改其領土範圍不包括黃巖島的立場,對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組織的國際聯合業餘無線電探險隊在黃巖島的探險活動進行跟蹤、監視和干擾,甚至不顧歷史事實,聲稱黃巖島在菲律賓主張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因此是菲律賓領土。對此,中國曾多次向菲律賓提出交涉,明確指出,黃巖島是中國固有領土,菲律賓的主張是無理、非法和無效的。
112. 2009年2月17日,菲律賓國會通過9522號共和國法案,非法將中國黃巖島和南沙羣島部分島礁劃爲菲律賓領土。就此,中國即向菲律賓進行交涉並發表聲明,重申中國對黃巖島和南沙羣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任何其他國家對黃巖島和南沙羣島的島嶼提出領土主權要求,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113. 2012年4月10日,菲律賓出動“德爾·皮拉爾”號軍艦,闖入中國黃巖島附近海域,對在該海域作業的中國漁民、漁船實施非法抓扣並施以嚴重非人道待遇,蓄意挑起黃巖島事件。中國即在北京和馬尼拉多次對菲律賓提出嚴正交涉,對菲律賓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和傷害中國漁民的行徑表示強烈抗議,要求菲律賓立即撤出一切船隻和人員。與此同時,中國政府迅速派出海監和漁政執法船隻前往黃巖島,維護主權並對中國漁民進行救助。2012年6月,經中國多次嚴正交涉,菲律賓從黃巖島撤出相關船隻和人員。
114. 菲律賓對中國黃巖島提出的非法領土要求沒有任何國際法依據。所謂黃巖島在菲律賓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因而是菲律賓領土的主張,顯然是對國際法蓄意和荒唐的歪曲。菲律賓派軍艦武裝闖入黃巖島附近海域,嚴重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嚴重違背《憲章》和國際法基本原則。菲律賓鼓動並慫恿菲方船隻和人員大規模侵入中國黃巖島海域,嚴重侵犯中國在黃巖島海域的主權和主權權利。菲律賓非法抓扣在黃巖島海域正常作業的中國漁民並施以嚴重的非人道待遇,嚴重侵犯中國漁民的人格尊嚴,踐踏人權。
(四)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是惡意行爲
115.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時任政府違背中菲之間達成並多次確認的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共識,違反其在《宣言》中作出的莊嚴承諾,在明知領土爭議不屬於《公約》調整範圍,海洋劃界爭議已被中國2006年有關聲明排除的情況下,蓄意將有關爭議包裝成單純的《公約》解釋或適用問題,濫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菲律賓此舉不是爲了解決與中國的爭議,而是企圖藉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菲律賓的行爲是惡意的。
116. 第一,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中菲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爭議的協議。中菲在有關雙邊文件中已就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協議並多次予以確認。中國和菲律賓在《宣言》中就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作出鄭重承諾,並一再在雙邊文件中予以確認。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定相輔相成,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兩國據此選擇了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並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內的第三方方式。“約定必須遵守”。這項國際法基礎規範必須得到執行。菲律賓違背自己的莊嚴承諾,是嚴重的背信棄義行爲,不爲菲律賓創設任何權利,也不爲中國創設任何義務。
117. 第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國作爲《公約》締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公約》第十五部分第280條規定,“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於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 ;第281條規定,“作爲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由於中菲之間已就通過談判解決爭議作出明確選擇,《公約》規定的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不適用。
118. 第三,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濫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菲律賓提起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沙羣島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有關事項也構成中菲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陸地領土問題不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2006年,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行動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包括中國在內的約30個國家作出的排除性聲明,構成《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組成部分。菲律賓通過包裝訴求,惡意規避中方有關排除性聲明和陸地領土爭議不屬《公約》調整事項的限制,單方面提起仲裁,構成對《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濫用。
119. 第四,菲律賓爲推動仲裁捏造事實,曲解法律,編造了一系列謊言:
——菲律賓明知其仲裁訴求涉及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領土問題不屬於《公約》調整的事項,卻故意將其曲解和包裝成《公約》解釋或適用問題;
——菲律賓明知其仲裁訴求涉及海洋劃界問題,且中國已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聲明,將包括海洋劃界在內的爭端排除出《公約》規定的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卻故意將海洋劃界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各項因素抽離出來,孤立看待,企圖規避中國有關排除性聲明;
——菲律賓無視中菲從未就其仲裁事項進行任何談判的事實,故意將其與中國就一般性海洋事務與合作進行的一些磋商曲解爲就仲裁事項進行的談判,並以此爲藉口聲稱已窮盡雙邊談判手段;
——菲律賓聲稱其不尋求判定任何領土歸屬,或劃定任何海洋邊界,然而在仲裁進程中,特別是庭審中,卻屢屢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菲律賓無視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一貫立場和實踐,子虛烏有地聲稱中國對整個南海主張排他性的海洋權益;
——菲律賓刻意誇大西方殖民者歷史上在南海的作用,否定中國長期開發、經營和管轄南海相關水域的史實及相應的法律效力;
——菲律賓牽強附會,拼湊關聯性和證明力不強的證據,強撐其訴訟請求;
——菲律賓隨意解釋國際法規則,大量援引極具爭議的司法案例和不具權威性的個人意見支撐其訴求。
120. 簡言之,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包括《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在內的國際法。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無管轄權,所作出的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在任何情況下不受仲裁裁決的影響。中國不接受、不承認該裁決,反對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決爲基礎的主張和行動。
五、中國處理南海問題的政策
121. 中國是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重要力量。中國一貫遵守《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堅定維護和促進國際法治,尊重和踐行國際法,在堅定維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同時,堅持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堅持通過規則機制管控分歧,堅持通過互利合作實現共贏,致力於把南海建設成和平之海、友誼之海和合作之海。
122. 中國堅持與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堅定維護各國依據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積極倡導域外國家尊重地區國家的努力,在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問題上發揮建設性作用。
(一)關於南沙羣島領土問題
123. 中國堅定地維護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部分國家對南沙羣島部分島礁提出非法領土主張並實施武力侵佔,嚴重違反《憲章》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是非法的、無效的。對此,中國堅決反對,並要求有關國家停止對中國領土的侵犯。
124. 中國始終致力於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直接有關的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
125. 衆所周知,陸地領土問題不屬於《公約》調整的事項。因此,南沙羣島領土問題不適用《公約》。
(二)關於南海海洋劃界問題
126. 中國主張,同直接有關的當事國依據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通過談判公平解決南海海洋劃界問題。在劃界問題最終解決前,各方應保持自我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
127. 1996年,中國在批准《公約》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進一步明確中國同海洋鄰國之間解決海洋劃界問題的原則立場,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128. 中國不接受任何企圖通過單方面行動把海洋管轄權強加於中國的做法,也不認可任何有損於中國在南海海洋權益的行動。
(三)關於爭端解決方式
129. 基於對國際實踐的深刻認識和中國自身豐富的國家實踐,中國堅信,要解決任何國家間爭議,無論選擇哪種機制和方式,都不能違背主權國家的意志,應以國家同意爲基礎。
130. 在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不接受任何訴諸第三方的爭端解決方式。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稱“關於《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第1款(a)、(b)、(c )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程序”,明確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排除在《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已與14個陸地鄰國中的12個國家,本着平等協商、相互諒解的精神,通過雙邊談判,簽訂了邊界條約,劃定和勘定的邊界約佔中國陸地邊界長度的90%。中國與越南已通過談判劃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界限。中國對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誠意和不懈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不言而喻,談判是國家意志的直接體現。談判當事方直接參與形成最終結果。實踐表明,談判取得的成果更容易獲得當事國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能夠得到有效實施,並具有持久生命力。只有當事方通過平等談判達成協議,有關爭議才能獲得根本長久解決,有關協議才能得到全面有效貫徹實施。
(四)關於在南海管控分歧和開展海上務實合作
132. 根據國際法和國際實踐,在海洋爭議最終解決前,當事國應保持克制,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包括建立和完善爭議管控規則和機制,開展各領域合作,推動“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穩定,爲最終解決爭議創造條件。有關合作和共同開發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劃定。
133. 中國積極推動與有關國家建立雙邊海上磋商機制,探討在漁業、油氣等領域的共同開發,倡議有關各國積極探討根據《公約》有關規定,建立南海沿岸國合作機制。
134. 中國始終致力於與東盟國家一道全面有效落實《宣言》,積極推動海上務實合作,已取得了包括建立“中國-東盟國家海上聯合搜救熱線平臺”、“中國-東盟國家應對海上緊急事態外交高官熱線平臺”以及“中國-東盟國家海上聯合搜救沙盤推演”等“早期收穫”成果。
135. 中國始終堅持倡導各方在全面有效落實《宣言》框架下,積極推進“南海行爲準則”磋商,爭取在協商一致基礎上早日達成“準則”。爲在“準則”最終達成前妥善管控海上風險,中國提議探討制定“海上風險管控預防性措施”,並獲得東盟國家一致認同。
(五)關於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
136. 中國一貫致力於維護各國根據國際法所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維護海上通道的安全。
137. 南海擁有衆多重要的航行通道,有關航道也是中國對外貿易和能源進口的主要通道之一,保障南海航行和飛越自由,維護南海海上通道的安全對中國十分重要。長期以來,中國致力於和東盟國家共同保障南海航道的暢通和安全,並作出重大貢獻。各國在南海依據國際法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不存在任何問題。
138. 中國積極提供國際公共產品,通過各項能力建設,努力向國際社會提供包括導航助航、搜尋救助、海況和氣象預報等方面的服務,以保障和促進南海海上航行通道的安全。
139. 中國主張,有關各方在南海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時,應充分尊重沿岸國的主權和安全利益,並遵守沿岸國按照《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六)關於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
140. 中國主張,南海和平穩定應由中國和東盟國家共同維護。
141. 中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持防禦性的國防政策,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的新安全觀,堅持與鄰爲善、以鄰爲伴的周邊外交方針和睦鄰、安鄰、富鄰的周邊外交政策,踐行親、誠、惠、容周邊外交理念。中國是維護南海和平穩定、推動南海合作和發展的堅定力量。中國致力於深化周邊睦鄰友好,積極推動與周邊國家以及東盟等地區組織的務實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142. 南海既是溝通中國與周邊國家的橋樑,也是中國與周邊國家和平、友好、合作和發展的紐帶。南海和平穩定與地區國家的安全、發展和繁榮息息相關,與地區各國人民的福祉息息相關。實現南海地區的和平穩定和繁榮發展是中國和東盟國家的共同願望和共同責任,符合各國的共同利益。
143. 中國願繼續爲此作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