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毒駕一路逆向撞死執勤警 最高檢察署發聲了

▲電子煙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記者陳昆福/臺北報導

黃姓男子於7月13日凌晨在在新北市三重區,高速駕車逆向衝撞警車,導致值勤黃姓警員當場死亡,由於黃男供稱案發前,將藥品「依託咪酯」摻入電子煙內吸食,以致釀此悲劇;此類案件日後仍有發生可能。對此,最高檢察署說話了。

最高檢指出,有鑑於電子煙油極易可能摻雜各種成分,甚至毒品或藥品,衍生各類社會問題與刑事責任,黃姓男子吸食摻入「依託咪酯」之電子煙後,駕車衝撞警車案件即爲是例。爲避免不法之徒以合法電子煙爲掩護摻雜各類違法物品,造成執法困難,危害社會治安,然而電子煙含尼古丁成分之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爲,是否負刑事責任,法院見解分歧,因此菸害防制法相關法律問題極待釐清。

最高檢表示,有關行爲人於112年3月22日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前,製造、輸入、販賣、轉讓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是否構成藥事法刑責乙案,經臺中地檢署於112年7月主任檢察官會議提案,報經高檢署研議,暨高檢署於112年7月自行提案,兩案一併陳報法務部,經法務部責成最高檢察署研議。

電子煙不含其他藥品或毒品,且未宣稱療效之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案件,是否違反藥事法?如果違反藥事法,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最高檢察署函詢各地方檢察署並彙整統計,自112年3月22日菸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後,至113年4月30日止,各地方檢察署就電子煙違反藥事法案件,總計偵結639件、718人,其中起訴46件、56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35件、35人;緩起訴處分72件、73人;不起訴處分486件、554人,其中犯罪嫌疑不足爲不起訴處分者計415件、476人;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刑罰爲不起訴處分者計36件、52人;其他事由爲不起訴處分者計35件、36人。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約佔12.67%;緩起訴處分約佔11.26%;不起訴處分約佔76.07%。司法實務上,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頗爲分歧,究其原因,肇因於法律規定並不明確。

最高檢察署於113年3月20日,邀集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及檢察司、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法律問題提案機關高檢署、臺中地檢署開會研商,並擬具最高檢察署初步研究意見;嗣就該初步研究意見函詢各地方檢察署,經函覆並彙整後,復於113年5月15日,邀請二審檢察署及臺灣台北、士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橋頭地方檢察署開會研議,會中並就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意見達成共識,以期執法機關有所依循,避免與民衆認知有所歧異。根本之道,建議立法與主管機關儘速修正藥事法,明定電子煙含尼古丁成分之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爲,是否科以刑事責任,以讓國人有遵循之標準。

因上述實務在適用上意見分歧,檢察官、司法警察與民衆無所適從。茲審酌菸害防制法修正後,符合類煙品定義之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油產品,其管理與處罰事項,均依菸害防制法處理,僅處行政罰鍰。目前法院判決有認菸害防制法修法後,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之管理與處罰,應從藥事法中抽離,不再以藥品加以列管,以避免與一般民衆認知歧異等情,從而爲免訴判決。

因此檢察機關若在相關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有疑義時,在最高法院法律見解有確定判決前,審酌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函釋,宜審慎處理。惟案件具體情節,因案各異,如有特殊事由,仍依具體個案自行認定。

最高檢察署呼籲立法與主管機關儘速修正藥事法,明確規範類煙品之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爲,是否科以刑事責任,以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