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保全爲閃「這棵樹」撞死 嘉義縣府判國賠396萬
嘉義地方法院判嘉義縣政府國賠胡家人396萬餘元。(廖素慧攝)
胡姓男子在故宮南院擔任保全,2022年2月間凌晨下班途中,騎機車行經嘉58-1線爲閃避1棵倒下的花旗木,人車滑倒撞到路邊緣石,傷重不治,家屬認爲嘉義縣政府未盡職管理路樹,提出國賠,法官判縣府賠償胡妻及2名孩子共396萬6190元。
胡男家屬主張,胡男於去年2月20日凌晨騎普通重機下班回家途中,在嘉義縣太保市東勢裡嘉58-1線3.3公里處,因1棵路樹被風雨連根拔起,橫倒在慢車道上,他爲閃避路樹,但天雨路滑,而擦撞路邊緣石,人車倒地,致頭部與顏面鈍性創傷,因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足見縣府對路樹管理有欠缺。
嘉縣府辯稱,當時雖有風雨,但未達颱風等級,且沿線同批共種有384棵樹,只有1棵倒下,且傾倒路樹佔車道未達2分之1,已善盡管理義務,死者測出酒精反應,疑酒後駕車以致騎車不穩,拒絕國賠。
法官審理認爲,縣府委由外包商負責管理維護路樹,其他路樹有支架撐住,這棵路樹2021年9月間拆除支架後未重新加固,案發當時風雨未達颱風等級,僅略有風雨就造成這棵路樹傾倒,管理確有疏失,且死者測出酒精濃度僅0.09毫克,未達構成公共危險罪的0.25毫克。
因而法官判決嘉義縣政府應賠償胡男妻兒共39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