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假身分騙過戶政、外交部 她通緝躲19年還爽出國39次

王姓女子因毒品案被檢方通緝還被限制出境,王父卻請楊姓女看護幫忙,由楊女拿着王女照片,成功申辦「楊女」爲名的身分證及護照,王女靠着「楊女」身分躲藏19年,還成功進出國門39次,一審王女合併被判3年徒刑,上訴後今撤銷改判楊女4至5月獨行,合併執行1年6月,均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楊女(本姓王,2021年才改姓楊)當時爲王父的看護;2003年,王女因涉入毒品案,被臺中地檢署發佈通緝,並被限制出境。

王父擔心愛女被關,見楊女年紀、外貌與王女相仿,請楊女以王女照片至戶政事務所、外交部南部辦公室申辦身分證及護照;身分證、護照資料雖爲楊女,但證件上的照片則爲王女,自此王女便拿着楊女的「假身分」冒名過活。

2021年10月,王女因徒刑執行時效消滅撤銷通緝,隔年1月她因通緝消滅,跑到戶政事務所更名,將名字變更爲楊女舊名,打算從此以新身分過活,卻被外交部人員發覺護照照片有異,函請警方調查,全案才曝光。

檢警發現,楊女除2003年幫王女申辦「假護照」,2013年再以同樣手法,委託旅行社幫王女代辦護照,兩次都未被外交部人員發現。

檢警偵訊時,王女王女坦承當時因案通緝,是父親告訴她楊女的姓名及身分證號,便使用楊女身分生活,但她是2012年父親過世前,才從父親手中拿到假護照。

楊女則稱當時是配合王父要求,以自己名義申辦貼有王女照片的身分證跟護照,但王女拿她護照出國她並不知情。

檢警根據出入境紀錄,發現王女從2012年起至2016年間,拿着「楊女」的護照出國多達39次,短則當天歸國,長則出國4、5天。

一審法院依據兩人犯行,王女持「假護照」出國39次,每次論1罪,依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罪,各處7至8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3年,楊女依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酌王女改口認罪,且她出國日數短,應不是爲了逃亡,考量王罹患肺腺癌,有治療必要,從輕改判並執行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至於楊女幫王女代辦「假身分證」部分,因當時戶籍法並未對變造身分證科以刑責,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楊女無罪。未再上訴確定。

王姓女子靠着楊姓女看護幫忙,成功騙過戶政及外交部,不僅躲過追訴期,還爽出國39次。護照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