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公共設施保留地送兄弟姊妹 要課贈與稅
不過,依照都市計劃法規定,如果民衆是把公共設施保留地送給「配偶」、「直系血親(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則免課贈與稅。
依現行贈與稅規定,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則爲15%;超過5千萬元則爲20%。
舉例來說,A在2021年把三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合計爲500萬元)贈與給妹妹,減除現行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剩下280萬元贈與淨額要計贈與稅,適用10%稅率,即爲28萬元。
若A把三塊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子女,則免課贈與稅。
近來不少民衆向國稅局詢問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親屬課稅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贈與兄弟姐妹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課贈與稅10%~20%,而贈與直系血親或配偶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免課贈與稅。
官員指出,民衆贈與自己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配偶,應向國稅局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若將自己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直系親屬,則應檢附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報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其經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財產移轉登記。